沈陽宏宇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0112民初168-1號
判決日期:2021-06-18
法院: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沈陽宏宇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本院審判員丁威擔任審判長(主審)、審判員肖軍威、人民陪審員邵欣參加評議的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沈陽宏宇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沈陽宏宇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
案件受理費14280元,減半收取7140元,由原告沈陽宏宇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合議庭
審判長丁威
審判員肖軍威
人民陪審員邵欣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書記員劉瑩
判決日期
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