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與佛山市天潤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遼1302民初3327號
判決日期:2021-06-18
法院: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佛山市天潤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訴稱,請求被告支付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原告損失費用及工期延誤罰款損失3000000元(具體數額以評估鑒定為準),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等。原告與被告于2019年11月1日就G324線佛山K577+652-K582+585段災毀路面恢復重建工程簽訂了《瀝青砼路面承包施工合同》,工程金額10305229.10元,約定被告工程質量問題而造成返工的,返工費用由被告承擔。現該工程已完工,經鑒定部分工程不合格,需要返工,經溝通被告不予返工,故訴至法院。
佛山市天潤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因原告欠被告的工程款3640835.81元,被告已經于2020年10月28日向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提起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之訴,已經受理。關于工程質量不合格引發的合同糾紛是依附于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附屬法律關系,應該合并審理。貴院受理本案依據的是《瀝青砼路面承包施工合同》中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屬于法律規定的無效條款,因雙方都可以當作原告,屬于約定不明,況且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屬于案由規定的專屬管轄,不能適用約定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包含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規定第一百條第五款規定,案涉工程所在地在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九江鎮龍高路段,并且合同履行地、簽訂地、被告住所地均為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請求將此案移送至案涉工程不動產所在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被告佛山市天潤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管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審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
本,上訴于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鄧宏偉
人民陪審員王蕊
人民陪審員劉靜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李好
判決日期
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