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秋生與河南中建發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重慶金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781民初216號
判決日期:2021-07-05
法院:河南省衛輝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秋生與被告河南中建發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發公司)、重慶金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生渝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楊秋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兩被告返還原告定金及利息共計256800元,并支付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利息以20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0‰計算至債務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事實與理由:2018年年底,被告中建發副總經理馮光新找到原告說,其所在公司能讓原告到開封朱仙鎮干其公司承包啟封故園擴建工程中的一些建筑工程,但需繳工程定金20萬元。2019年1月10日原告按照馮光新的要求將20萬元轉入被告河南中建發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賬號為:24×××19.匯入行行名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月份,原告得知,被告中建發公司未能承建此工程項目,便找馮光新和被告中建發公司要求返還20萬元,被告中建發公司因沒錢返還給原告,便承諾不會讓原告吃虧,最低按月利率20‰計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金生渝公司也向原告承諾愿意與中建發公司共同返還原告20萬及利息。之后被告金生渝公司分兩次向原告支付兩個月的利息8000元便又停止支付利息。經原告多次催要無果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衛輝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二被告和馮光新與原告達成協議,約定由被告金生渝公司歸還原告定金和利息共計286800元,2020年11月11日前支付30000元,下欠2568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全部歸還;逾期二被告共同按實際欠款金額承擔共同還款義務。2020年11月10日被告金生渝公司通過馮光新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原告撤回起訴,下欠原告256800元本該于2020年12月31日全部歸還,但被告金生渝公司卻違反約定,至今未支付。為此,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準上述之請求。
河南中建發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重慶金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8年年底,被告中建發公司以讓原告承包工程為由,要求原告交工程定金20萬元。2019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中建發公司轉款20萬元。原告轉款后未能承包到工程。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起訴被告要求歸還工程款定金。訴訟過程中,原、被告及馮光新私下達成撤訴協議書,協議書約定:甲方楊秋生、乙方中建發公司、丙方金生渝公司、丁方馮光新;一、丙方自愿向乙方歸還甲方定金20萬元,并支付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86800元(不包括丙方之前支付2個月利息8000元),本息合計286800元,丙方保證于2020年1月11日之前歸還3萬元,余下256800元,丙方于2020年12月31日全部歸還甲方;二、如丙方不能按上述第一項約定的期限及金額歸還甲方,乙、丙雙方自愿共同按所欠甲方的實際金額承擔共同還款義務,并按月利率20‰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甲方有權主張乙方和丙方共同償還所欠甲方的實際金額及利息;三、甲方收到前期3萬元費用后,立即向衛輝市人民法院撤訴。否則視為違約。協議簽訂后,被告金生渝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通過馮光新向原告支付3萬元,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撤回起訴。但下欠256800元至今未付
判決結果
被告河南中建發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重慶金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楊秋生定金及利息256800元,并支付以20萬元為基數,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0‰的標準計算至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52元,減半收取2576元,由被告河南中建發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重慶金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文萬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員申匯佳
判決日期
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