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貴州眾創惠土地開發有限公司、雷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2601民初1769號
判決日期:2021-07-05
法院: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中建設公司)與被告貴州眾創惠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創惠公司)、雷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中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安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眾創惠公司、雷燕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羅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3月12日簽訂的《土石方工程開挖施工協議》;2、判決被告返還原告保證金20萬元,并從2019年4月16日起,以20萬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RR)標準計付利息至保證金返還完畢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12日,以被告眾創惠公司為甲方,以原告華中建設公司為乙方,雙方簽訂《土石方工程開挖施工協議》(下稱“協議”),協議約定,被告從創惠公司將凱里市翁牙農業園土石方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工程量約300萬m3,開工日期暫定2019年4月15日,同時原告須向被告支付80萬元保證金,合同簽訂后交付20萬元,剩余60萬元保證金在乙方正式進場施工10天內全部付清。協議簽訂后,原告于當日向被告支付20萬元保證金,并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的方式轉賬至被告指定的雷燕賬戶。被告得款后在原告轉款的支付憑條上予以蓋章確認。事后,合同約定的開工期限屆滿,被告亦未能將合同中約定的工程交付給原告施工。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還保證金,但被告未置可否。鑒此,原告認為,原、被告簽訂《土石方工程開挖施工協議》后,原告當日轉賬支付20萬元保證金至被告從創惠公司指定的雷燕賬戶的事實客觀存在,現因被告未能按約將合同中約定的工程交付給原告施工,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雙方簽訂的協議依法應予解除,被告已收取的保證金依法應予退還。此外,被告還應支付逾期退款違約金(即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因此,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根據法律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眾創惠公司辯稱,我公司收到保證金20萬元是認可的,但是希望在付款時間上給予寬限時間。
被告雷燕辯稱:收錢是代表公司收的,但與雷燕個人沒有關系;
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12日,被告眾創惠公司與原告華中建設公司簽訂了《土石方工程開挖施工協議》,協議約定,被告眾創惠公司將凱里市翁牙農業園土石方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工程量約300萬立方,開工日期暫定2019年4月15日,同時原告須向被告支付80萬元保證金,合同簽訂后交付20萬元,剩余60萬元保證金在乙方正式進場施工10天內全部付清。協議簽訂后,原告于當日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的方式向被告從創惠公司雷燕個人賬戶支付20萬元保證金,被告眾創惠公司得款后在原告轉款的支付憑條上予以蓋章確認。合同約定的開工期限屆滿后,被告眾創惠公司亦未能將合同中約定的工程交付給原告施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眾創惠公司退還保證金未果,逐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貴州眾創惠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保證金20萬元,并以20萬元為基數,從2019年4月16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RR)標準計付利息至保證金返還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2264元,由被告貴州眾創惠土地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如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確定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林勇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黃倩
判決日期
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