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泓福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與林蕾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0203民初6515號
判決日期:2021-06-11
法院: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市泓福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林蕾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柳州市泓福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韋瑞穆、覃麗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林蕾經本院依法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柳州市泓福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截止2020年5月31日拖欠的物業服務費5268.8元、公攤費用:848.21元、電梯維修費:67元,合計:6184.01元及違約金618元(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所欠費總額6184.01元×10%);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為柳州市水南路243號之一的“興柳.蟠龍寶邸”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企業,被告為該小區房屋業主。因被告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累計拖欠原告物業服務費、公攤費用、電梯維修費等共計6184.01元。原告經多次催收未果,故訴至法院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被告林蕾未作答辯
判決結果
一、被告林蕾支付原告柳州市泓福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物業服務費5021元;
二、被告林蕾支付原告柳州市泓福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違約金502元;
三、駁回原告柳州市泓福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已向本院預交),由原告柳州市泓福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0元,由被告林蕾負擔40元;公告費56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林蕾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譚麗娜
人民陪審員彭彩云
人民陪審員湯藻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柯寶玲
判決日期
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