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泓福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與黃小紅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桂0203民初589號
判決日期:2021-06-11
法院: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市泓福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黃小紅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小額訴訟)程序,于2021年2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柳州市泓福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伍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小紅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柳州市泓福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物業費3000.89元,化糞池清掏費45元,合計:3045.89元;二、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被告自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未向原告繳納物業費3000.89元,化糞池清掏費45元,合計3045.89元。期間原告經多次催促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被告黃小紅未作答辯
判決結果
一、被告黃小紅支付原告柳州市泓福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物業服務費3001元;
二、駁回原告柳州市泓福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收取,原告已向本院預交),由被告黃小紅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譚麗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柯寶玲
判決日期
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