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泓福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與尹萍華、李勇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0203民初6510號
判決日期:2021-06-11
法院: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市泓福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尹萍華、李勇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柳州市泓福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韋瑞穆、覃麗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尹萍華、李勇經本院依法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柳州市泓福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截止2020年5月31日拖欠的物業服務費5439元、公攤費用:487.90,合計欠費5926.90元,及違約金592元(所欠費總額5926.90元×10%);二、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為柳州市水南路243號之一的“興柳.蟠龍寶邸”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企業,被告為該小區房屋業主。因二被告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累計拖欠原告物業服務費、公攤費用等共計5926.9元。原告經多次催收未果,故訴至法院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被告尹萍華、李勇未作答辯
判決結果
一、被告尹萍華、李勇支付原告柳州市泓福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物業服務費5167元;
二、被告尹萍華、李勇支付原告柳州市泓福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違約金517元;
三、駁回原告柳州市泓福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已向本院預交),由原告柳州市泓福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6元,由被告尹萍華、李勇負擔44元;公告費56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尹萍華、李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譚麗娜
人民陪審員彭彩云
人民陪審員湯藻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柯寶玲
判決日期
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