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與南昌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張某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寧0221民初4121號
判決日期:2021-06-11
法院:平羅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姚某與被告南昌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昌路橋公司)、張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姚某、被告張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南昌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南昌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張某支付原告壓路機工時費1842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平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2017年市政道路工程—永安西路(翰林大街-民族大街)工程承包給被告南昌路橋公司承建。2019年9月,經協商由原告的壓路機給被告南昌路橋公司承建的平羅縣城市政道路工程—永安西路景觀橋頭兩側的路面壓實工作。2019年9月6日,經結算,被告尚欠原告壓路機工時費18420元,有工程結算單予以證實。經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故起訴至法院。
被告張某辯稱,欠款屬實,但是應該由被告南昌路橋公司支付。
被告南昌路橋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被告南昌路橋公司承建了平羅縣城市政道路工程-永安西路工程。2019年9月,被告南昌路橋公司在該工地上的負責人張某找到原告,協商由原告為該工程部分路段實施路面壓實工作。2020年5月18日,原告與被告張某結算,被告南昌路橋公司欠原告壓路機工時費18420元至今未支付,引起本案訴訟。
以上事實有原告出具的工程結算單、記工單及原告、被告張某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逾期未履行的,應如實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如逾期履行或報告,將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工作或經營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金亞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楊燕
判決日期
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