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云起置業有限公司與河南精工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922民初209號
判決日期:2021-06-11
法院:河南省清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濮陽云起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起公司)與被告河南精工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工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及精工公司反訴云起公司給付監理費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適用簡易程序,后因案情復雜轉為普通程序,合并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云起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鋒、張強,被告精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勝勇、李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云起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云起百花湖(云鏡)項目施工監理合同補充協議書》;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項違約罰款、損失800000元;3、判決被告履行完畢監理期間未完成的監理工作;4、依法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監理合同》,2018年3月23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云起百花湖(云鏡)項目施工監理合同補充協議書》,約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全面負責該項目的施工監理服務,監理面積暫定68000平方米,綜合單價為14.5元每平方米,暫定監理費總價款為986000元。但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間,現場施工資料存在多處代簽、私自更換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及專業監理工程師、總監缺崗、監理工作人員配備不足、拒不履行監理驗收簽章等義務,存在多處嚴重違約行為。原告及項目部多次下發聯系單,催促被告嚴格履行義務,改正以往監理過程中出現的違約行為,但被告置之不理,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合同義務,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阻礙了原告項目施工進展,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經濟損失。原告依據雙方簽訂的監理合同和補充協議,于2020年10月21日向被告發出了《解除合同告知函》,解除了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云起百花湖(云鏡)項目施工監理合同補充協議書》。被告收函后于2020年10月24日明確回復達不到解除合同的條件,后又在電話協商時同意解除合同,但至今拒絕履行完善其監理期間的監理工作,嚴重影響到原告施工的進展。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精工公司辯稱,一、精工公司已經按約全面履行了涉案監理合同的義務,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精工公司與云起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云起百花湖(云鏡)項目施工監理合同補充協議書》系雙方協商后達成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亦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并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一百五十四條無效的情形,本契約為有效合同,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雙方應當依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涉案合同簽訂后,精工公司接到云起公司通知,于2017年11月11日進場,并組建項目監理部,依約履行監理義務,恪守監理職責。監理人員滿足現場監理工作需要,撰寫監理日志,組織學習培訓、進行現場平行檢驗,下發整改通知、工程聯系單、監理通知單,審批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開復工文件,現場旁站,編輯監理規劃組織方案、實施細則,編寫監理月報,項目監理部巡視檢,召開專題會,參加工程會議,依據合同向總包單位下發違約索賠單等實施了以上監理工作,履行了監理合同的義務,不存在云起公司訴稱的違約行為。精工公司不存在違約行,云起公司訴請精工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責任沒有任何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
二、精工公司不存在任何違約行,涉案合同目的也并非根本不能實現,云起公司并不享有約定解除權亦不享有法定解除權,其單方解約行為構成違約。
根據《云起·百花湖(云鏡)項目施工監理合同補充協議書》中第三部分專用條件第6條6.3款約定“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7日內監理人未改正的,委托人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后三日本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30萬元。”本案中,云起公司行使約定解除權應當先向精工公司發出通知,7日內監理人未改正的才能行使約定解除權。但實際上云起公司并未向精工公司發出通知而是直接發送解除告知函要求解除合同,根據涉案合同約定云起公司在未向精工公司發送通知前并不享有約定解除權,其向精工公司發送解除告知函以及訴請解除涉案合同沒有權利基礎與來源,應不予支持,而且根據精工公司深入調查精工公司并不存在云起公司所述達到合同解除的條件。同時精工公司亦不存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云起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權。綜上,云起公司既不享有法定解除權亦不享有約定解除權,其擅自解約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當賠償精工公司所遭受的一切損失。
三、云起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支付監理服務費,已經構成違約,現又擅自解約,其應當向精工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的監理服務費及逾期付款利息。
根據涉案合同第一部分第六條第1款約定,涉案合同的監理期限為“自施工準備階段開始至整體工程綜合驗收合格且竣工備案完成(具體開始時間以委托人書面通知且監理主要人員已駐場并開始辦公為準,施工階段監理服務期限總時間段定為24個月。)”本案中,精工公司自2017年11月11日接到通知并進場,監理服務期結束之日應為2019年11月11日,在此服務期間精工公司嚴格履行監理職責,全面履行了監理義務,并在合同到期后繼續為其提供監理服務,但云起公司并未按照涉案合同第三部分第5條5.2款支付酬金的約定支付監理服務費,而是一直拖延支付,現云起公司又擅自解除合同已經構成違約,給精工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其應當向精工公司支付合同期內全部未付的監理服務費567899.45元,又根據涉案合同第二部分第4條4.2款4.2.3項委托人逾期付款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約定,云起公司應當向精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四、精工公司在涉案合同監理期限到期后,繼續向云起公司提供監理服務,云起公司應當按照涉案合同約定支付延期監理服務費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根據涉案合同第一部分第六條第1款約定,以及精工公司進場的時間為2017年11月11日可知,涉案合同的監理服務期限為2017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截止2020年10月22日收到云起公司所發送的解除告知函,在次期間精工公司一直在向云起公司提供監理服務,其中延期監理服務期為11個月零12日。根據涉案合同第一部分第六條第1款第1項約定“從委托人書面通知開始日期至竣工備案完成周期為24個月的,監理人提前進場及延期服務的費用10000元/人/月計算,人員數量按照實際施工過程中根據甲方月度確認的實際在崗人員確定,每個月按30日歷天計,服務不足一個月的按在崗人員在崗日歷天折算。”云起公司應當向精工公司支付延期監理服務費,但截至目前云起公司并未支付任何延期監理服務費,而且還擅自解約,故應當判令云起公司向精工公司支付延期監理服務費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五、云起公司應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以及因訴訟產生的其它費用。
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云起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反訴原告)精工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支付拖欠的監理費567899.45元及利息暫計103004.34元(利息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暫計算至2021年1月29日,實際計算至支付完畢之日止)。
2、請求依法判令反訴被告支付延期監理服務費578305元及利息暫計62061.84元(利息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暫計算至2021年1月29日為,實際計算至支付完畢之日止。)
3、本案訴訟費全部由反訴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云起百花湖項目施工監理合同補充協議書》,反訴被告委托反訴原告對云起百花湖項目施工監理,約定監理費用包干綜合單價14.5元/m2,監理面積暫定68000m2,監理費總價人民幣986000元。監理期限:自施工準備階段開始至整體工程綜合驗收合格且竣工備案完成(具體開始時間以委托人書面通知且監理主要人員已駐場并開始辦公為準,施工階段監理服務期限總時間段定為24個月。)從委托人書面通知開始日期至竣工備案完成周期為24個月的,監理人提前進場及延期服務的費用10000元/人/月計算,人員數量按照實際施工過程中根據甲方月度確認的實際在崗人員確定,每個月按30日歷天計,服務不足一個月的按在崗人員在崗日歷天折算。
反訴原告自2017年11月11日進場后依約對工程進行了監理,監理期到期后并提供了延期監理服務。現涉案工程已經完工,但反訴被告一直拖延支付監理費,更是擅自解約,至今仍有監理費、延期監理服務費未付,嚴重侵害了反訴原告的合法權益,反訴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反訴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反訴被告)云起公司辯稱,針對反訴訴請第一項,因反訴原告在履行合約過程中嚴重違約,配對人員不足等行為,云起公司已經下發十一份違約通知確認單,罰款801300元,不應該再支付監理費,按照合同約定此款項理應扣除。針對反訴訴請第二項,反訴原告支付所謂的延期監理費,僅僅按照時間累計計算,其服務期間并沒有超出合同的約定,合同約定服務的監理費為包干綜合單價,以面積進行結算。精工公司在監理服務期間未按照約定提供監理服務,致使云起公司工程受阻,另在合同履行期間,政府大氣污染治理防控天數達260多天,工地停工,精工公司并未履行監理義務。另外根據精工公司累計計算的標準看,疫情期間也計算在支付監理費的范圍內。按照精工公司提供的人員及計算標準與實際情況不符,2019年12月份,2021年1月份,在場人員為5人,其余多為一人或兩人,精工公司的計算方式明顯與事實不符。另,精工公司主張四倍利息也無事實及法律依據。針對精工公司提出38#地下室的問題,精工公司已經做出主體驗收報告,況且如施工單位不按照涉及及文件要求,私自開挖,精工公司作為監理單位應該在現場立即制止,或者向委托人云起公司提出書面意見,而非事情發生后成為拒交相關材料的理由。該行為也表明監理公司嚴重違約,并未履行其監理義務及責任。
本案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原、被告雙方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由被告精工公司(監理人)為原告云起公司(委托人)就《云起·百花湖(云鏡)》工程項目提供監理服務。工程規模:項目建設用地面積約366畝,總建筑面積約68000平方米,簽約酬金為986000元,監理期限:具體開始時間從委托人書面通知且監理主要人員駐場并開始辦公為準,施工階段監理服務期總時間段定為24個月。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并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2018年3月23日,(委托人)云起公司與(監理人)精工公司簽訂《云起·百花湖(云鏡)項目施工監理合同》補充協議書,約定:工程規模:項目建設用地面積約366畝,總建筑面積約68000平方米,監理費用包干綜合單價每平方米14.5元,監理費總價為986000元,監理期限:具體開始時間從委托人書面通知且監理主要人員駐場并開始辦公為準,施工階段監理服務期總時間段定為24個月,從委托人書面通知開始日期至竣工備案完成周期為24個月的,監理人員提前進場及延期服務的費用,按每人每月10000元計算,人員數量按照實際施工過程中根據甲方月度確認的實際在崗人員確定,每個月按30日歷天計,服務不足一個月的按在崗人員日歷天折算。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并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合同簽訂后,被告精工公司于2017年11月11日進場,開始監理服務。2019年11月10日,合同期限屆滿,后延期履行,未約定延期期間。2020年10月21日原告向被告發出了《解除合同告知函》,解除了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云起百花湖(云鏡)項目施工監理合同補充協議書》。因原告對45號-60號樓申請了重新規劃,被告實際完成監理服務施工面積為66547.1平方米,在被告完成監理服務施工面積66547.1平方米中,百花湖(云鏡)一期二標26#樓-44#樓資料簽字蓋章不規范,需重新整理簽字蓋章;百花湖(云鏡)一期一標4#樓-25#樓資料簽字蓋章不規范,需重新整理簽字蓋章;云鏡一期合院東聯一標段、寶夏二標段施工資料需要被告精工公司簽字確認。
另查明,2019年9月27日,原告云起公司向精工公司支付監理費用64976.95元,2020年4月24日,原告云起公司向精工公司支付監理費用164310.82元,至原告云起公司起訴,原告云起公司共向精工公司支付合同內監理費用421100.55元。
再查明,2018年8月30日,在云起家俱美術館基礎砼澆筑過程中,監理單位旁站人員無故脫崗,原告云起公司以違約通知確認單的形式向被告精工公司罰款300元;2018年9月2日,原告云起公司以被告精工公司自開工一直未配置安裝監理工程師為由,以違約通知確認單的形式向被告精工公司罰款1000元,同一天原告云起公司以被告精工公司未經承包人允許、私自更換主要監理人員為由,以違約通知確認單的形式向被告精工公司罰款2000元;2019年3月5日,原告云起公司以被告精工公司不積極組織配備監理人員駐場、未增加監理人員為由,以違約通知確認單的形式向被告精工公司罰款30000元;2019年3月20日,原告云起公司以被告精工公司不按照合同約定配備監理人員駐場、不配備安裝專業工程師和資料員為由,以違約通知確認單的形式向被告精工公司罰款150000元;2019年3月27日,原告云起公司以被告精工公司不按照合同約定配備監理人員駐場,至2019年3月27日仍未能配備到位為由,以違約通知確認單的形式向被告精工公司罰款70000元;2019年4月8日,原告云起公司以被告精工公司不按照合同約定配備監理人員駐場、不配備安裝專業工程師和資料員,至2019年4月8日仍未能配備到位為由,以違約通知確認單的形式向被告精工公司罰款190000元;2019年4月14日,原告云起公司以被告精工公司不按照合同約定配備監理人員駐場、不配備安裝專業工程師和資料員,至2019年4月14日仍未能配備到位為由,以違約通知確認單的形式向被告精工公司罰款60000元;2019年4月19日,原告云起公司以被告精工公司不按照合同約定配備監理人員駐場、不配備安裝專業工程師和資料員,至2019年4月19日仍未能配備到位為由,以違約通知確認單的形式向被告精工公司罰款60000元;2019年5月8日,原告云起公司以被告精工公司不按照合同約定配備監理人員駐場、不配備安裝專業工程師和資料員,至2019年5月8日仍未能配備到位為由,以違約通知確認單的形式向被告精工公司罰款228000元;2019年7月4日,原告云起公司以被告精工公司擅自聘用未經委托人同意的人員簽認監理資料為由,以違約通知確認單的形式向被告精工公司罰款10000元;上述十份罰款通知確認單,只有2019年3月5日、2019年7月4日的違約通知確認單上有被告精工公司的人員簽字,其余八份違約通知確認單上沒有被告精工公司的人員簽字。
另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濮陽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多份文件,關于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提升為紅色預警響應的緊急通知,除搶險救災施工作業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全市域各類施工工地在嚴格落實揚塵防控措施的基礎上,實施噴淋降塵、暫停土方作業、暫停渣土清運、暫停拆除作業、暫停其它產塵作業等減排措施。從2020年1至3月,因全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實行停工停產。
上述事實有《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云起·百花湖(云鏡)項目施工監理合同補充協議書》、監理進場確認單、工作聯系單、工程聯系單、違約通知確認單、濮陽市揚塵管控文件、項目經理變更備案表、云起·百花湖(云鏡)項目監理成果總述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濮陽云起置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南精工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云起百花湖(云鏡)項目施工監理合同補充協議書》,時間為2020年10月22日;
二、被告河南精工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濮陽云起置業有限公司罰款40000元;
三、反訴被告濮陽云起置業有限公司支付反訴原告河南精工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酬金543832.40元及利息(利息以543832.4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11月11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反訴被告濮陽云起置業有限公司支付反訴原告河南精工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延期監理服務費32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以320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10月23日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河南精工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履行完畢監理期間未完成的監理工作;
六、駁回原告濮陽云起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七、駁回反訴原告河南精工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以上有執行內容的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付款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00元,由原告濮陽云起置業有限公司負擔11400元,被告河南精工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負擔400元;反訴費16600元減半收取8300元,由反訴被告濮陽云起置業有限公司負擔5468元,反訴原告河南精工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負擔283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郭國田
審判員韓清蓉
人民陪審員吳桂華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郭兆鵬
判決日期
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