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賢、王維斌等與貴州緣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2702民初694號
判決日期:2021-06-07
法院:貴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俊賢、王維斌與被告貴州緣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緣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俊賢、王維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緣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涂焱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俊賢、王維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勞務(含材料)費305809.99元;2、判決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費用。事實及理由:2017年10月9日,原、被告雙方經協商后簽訂《外墻真石漆施工承包合同》,被告將其承建的福泉荊閣國際二期3、6號樓內、外墻磁粉、真石漆勞務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發包給原告施工。工程單價為:真石漆每平方米35元,磁粉每平方米6.5元;工程款支付方式為:完成14層經驗收后支付50%,完成28層經驗收后支付50%,全部工程驗收合格,竣工備案完畢無質量問題支付至95%,余5%在質保期滿10年后一個月內支付。2018年中,荊閣國際二期3、6號樓全部工程竣工并經相關單位驗收合格后,業主于當年9月陸續入住。原告承包的工程完工后,經雙方驗收無爭議事實:磁粉實際施工工程量14238.33平方米,應付工程款92549.14元(14238.33×6.5);真石漆實際施工面積為34369.51平方米,被告應付工程款1202932.85元(34369.51×35),磁粉和真石漆工程款共計1295481.99元。被告四次支付原告989672元,被告尚欠原告305809.99元。
被告貴州緣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1、雙方的勞務關系爭議面積以鑒定意見為準。2、被告還需支付的金額,要扣除原告希望城6個方顏色不一致的損害,墻面顏色不一致,沒有達到要求,原告要補60萬元,扣除30萬元,被告僅欠原告58099.99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外墻真石漆施工承包合同》,被告將其承建的福泉荊閣國際二期3、6號樓內、外墻磁粉、真石漆勞務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發包給原告施工。工程單價為:真石漆每平方米35元,磁粉每平方米6.5元;工程款支付方式為:完成14層經驗收后支付50%,完成28層經驗收后支付50%,全部工程驗收合格,竣工備案完畢無質量問題支付至95%,余5%在質保期滿10年后一個月內支付。荊閣國際二期3、6號樓工程現已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業主使用。原告磁粉施工面積為14238.33平方米,被告應付勞務費92549.14元;原告真石漆施工面積34369.51平方米,被告應付工程款1202932.85元。被告應付原告磁粉、真石漆勞務費共計1295481.99元。施工過程中被告共計支付原告勞務費989672元,被告尚欠原告勞務費305809.99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證、《外墻真石漆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提供的原告收款收據、銀行轉賬流水、承諾書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由被告貴州緣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李俊賢、王維斌勞務費三十萬零五千八百零九元九角九分,鑒定費三萬五千七百三十元六角九分元。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986元,減半收取3993元,由原告李俊賢、王維斌負擔1050元,被告貴州緣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94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訴,則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楊宗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游曉霞(兼)
判決日期
202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