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井三聯建筑工具租賃站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冀0981民初1412號
判決日期:2021-06-07
法院:泊頭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收到北京市小井三聯建筑工具租賃站的起訴狀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起訴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所欠租金截止到2021年3月31日共計147360.28元;2、判令被告返還所欠租賃物2.1米輪式立桿951根、1.2米輪式橫桿155根、0.9米輪式橫桿862根或賠償貨款57196.4元;3、判令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及未返還租賃物的經濟損失,按合同租賃價格計算至返還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份原告與被告訂立了租賃合同,合同訂立后原告已將被告所需租賃材料分兩批送到被告保定競秀區朗莊村保定萬和春天項目工地。被告已將部分材料退回原告,至今尚欠原告大部分材料,原告多次催要租賃費并要求返還租賃物,被告未付租金并拒不返還租賃物,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對起訴人北京市小井三聯建筑工具租賃站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彥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郭娜娜
判決日期
202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