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明凈門窗有限公司、廣西貴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桂0311執保47號
判決日期:2021-06-07
法院: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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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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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桂0311民初655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支付義務。被執行人廣西貴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歸還申請執行人工程款人民幣185173.20元、違約金159989.40元、案件受理費4039元。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判決結果
一、凍結被執行人廣西貴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351467.61元;
二、凍結期限為壹年。
凍結期間,非經本院許可,不得隱藏、轉移、轉讓、贈與、抵押、變賣、毀損查封、凍結、扣押財產。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石育紅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代書記員莫燕菱
判決日期
202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