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建立、林帆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川0191執6339號
判決日期:2021-06-05
法院: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91民初8444號民事判決書,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孫建立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林帆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支付16100.00元和利息,以及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林帆所有的位于中和街道朝陽路不動產,系輪候查封,現暫無處置條件。除此之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和線索。本院已對本案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鑒于本案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及線索,擬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0年12月21日,本院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擬將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其表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2020)川0191民初8444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何進
審判員吳廣宇
審判員何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郭茂松
判決日期
2021-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