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貴港市建筑工程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謝貴成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桂0802民初1014號
判決日期:2021-06-04
法院: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西貴港市建筑工程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貴建勞務公司)訴被告謝貴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4月2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貴建勞務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平通、被告謝貴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文旺、羅雅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貴建勞務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改判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5000元;2、判決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23333.33元及住院護理費10252.22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貴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貴港勞人仲字[2021]第6號裁決書中認定的被告的每月工資為5000元,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在2017年實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17)第二十四條第四款明確提到“前款所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工資,是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前12個月個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工資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前12個月個人平均月工資。本人工資高于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而本案中,被告的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被告的月工資并不符合高于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根據該條款約定,被告的平均工資應為5000元,應以該5000元作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被助金的基數,即八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被助金為5000元/每月×l1個月=55000元。再者,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雙方應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停工留薪期鑒定,原告在本案仲裁階段已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鑒定,但卻被告知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勞動者申請停工留薪期限應由勞動者提出證據,不然承擔不利后果。但截止目前被告并沒有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該停工留薪期的具體時間,對此,原告認為該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原告不應支付。關于陪護費,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被告提供的證據均不能證實被告在住院期間需要家屬陪護。綜上,懇請法院查明事實的前提下,支持原告的訴求。
被告辯稱:1、就業補助金,勞動仲裁適用的標準比規定的標準低,應是6626元×11個月=72886元。2、被告認為被告主張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資6129元×8個月=49032元是合理的。3、住院護理費用,被告認可勞動仲裁的結果即10252.22元。
原告提供如下證據:貴港勞人仲字[2021]第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書送達證明。
被告提供如下證據:1、被告身份證。2、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3、農民工勞動合同書。4、廣西2018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及2019年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限額表、廣西2019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及2020年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限額表。5、貴港市人民醫院診斷證明書。6、放射科CT診斷報告書、入院記錄、出院記錄。7、貴港人民醫院住院費用詳細清單以及收費票據。8、認定工傷決定書。9、初次鑒定結論書。
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經質證、認證,本院確認事實如下:
謝貴成于2019年7月30日入職貴建勞務公司,雙方于謝貴成入職當日簽訂了一份以完成貴港市港城棚戶區改造項目1#、2#、3#、5#、6#、7#、17#、18#、23#樓及幼兒園工程項目木工等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農民工勞動合同書》。該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標準約定不明確,庭審中,雙方確認謝貴成實發工資為5000元/月。貴建勞務公司按工程建設項目依法為謝貴成參加了工傷保險。2019年9月12日上午,謝貴成在上述工程6#樓地下室北面拆地下室外剪力墻時,不慎從外架上墜落受傷,于當日被送往貴港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醫院診斷為:1.腰2、腰4椎體壓縮性骨折;2.頸髓損傷并不全癱、頸6-7椎體左側橫突、第6椎弓板骨折;3.腰2-4左側橫突骨折;4.寰樞關節半脫位;5.輕型顱腦損傷、額部頭皮裂傷;6.右側肩峰撕裂性骨折;7.肝內多發囊腫。謝貴成于2019年11月1日出院,共住院50天。醫院診斷證明書載明:住院期間留陪人1名,建議加強營養,全休3個月。謝貴成出院后未再回貴建勞務公司處工作。2020年12月29日,謝貴成通過郵寄方式向貴建勞務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貴建勞務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提出異議。快遞查詢單顯示郵件于2020年12月31日已簽收。
2020年1月9日,謝貴成向貴港市港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該局于2020年3月3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港北人社工傷認字〔2020〕68號),認定謝貴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2020年11月6日,貴港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初次鑒定結論書》(貴勞鑒傷字〔2020〕220號),評定謝貴成傷殘等級為八級。上述《認定工傷決定書》及《初次鑒定結論書》均已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貴建勞務公司沒有向謝貴成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護理費。
謝貴成于2020年12月30日向貴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該仲裁委2021年2月3日作出貴港勞人仲字〔2021〕第6號仲裁裁決書,貴建勞務公司不服該裁決,訴至本院。
2019年度廣西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889元
判決結果
一、駁回原告廣西貴港市建筑工程勞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確認原告廣西貴港市建筑工程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謝貴成之間的勞動關系已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
三、原告廣西貴港市建筑工程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4779元;
四、原告廣西貴港市建筑工程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23333.33元、住院護理費(陪護費)10252.22元。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相關款項可交本院(名稱: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賬號:45×××88,開戶行:建行貴港城中支行)轉交權利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廣西貴港市建筑工程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加五提出副本,上訴于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10元,款匯至戶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非稅收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貴港分行;賬號: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不得有轉移、隱匿、毀損財產及高消費等妨害或逃避執行的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本案執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執行措施,對相關當事人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胡盛賦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趙敏君
書記員張藍月
判決日期
2021-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