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順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陳良國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04執2169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河南富順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和陳良國一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民終4626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陳良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河南富順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但未查到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隨后又到鄭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的房屋情況。但并未查到被執行人名下有房屋。
三、通過委托調查、電話聯系、實地走訪等形式對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進行了調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的下落或可供執行的財產,已問過申請人是否需要開具律師調查令。
四、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五、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我院2021年5月8日執行異議已經立案。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共計已執行到位0.00元,本案債權尚余30550.00元未能實現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陳良國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河南富順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員馬新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凱
書記員王興亞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