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6沭陽縣名陽木屑顆粒加工廠與連云港順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707民初1736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沭陽縣名陽木屑顆粒加工廠(以下簡稱名陽加工廠)與被告連云港順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德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名陽加工廠的投資人王名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相入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順德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名陽加工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款768772.8元及訴后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初,被告欲購買原告生物質燃料,并有被告負責人周俊前往原告處聯系洽談,當時約定生物質燃料含稅價每噸870元,以后根據情況隨行就市。至2020年5月16日止,原告向被告供貨共計總價2462630.9元,被告已付1693858.1元,余欠768772.8元未付。原告己將余欠貨款10張稅票開出,其中7張稅票已交付被告,但被告未付款,原告又將后期發生的業務3張稅票開出送給被告,結果被告已停產無人接收。原告認為,被告購買原告木屑顆粒用于生產,被告應當及時支付對價款,現被告未付款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利,故原告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具狀訴請法院,請依法判決,訴請如前。
被告順德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名陽加工廠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根據原告陳述和本院審查,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順德公司多次在原告名陽加工廠處賒購生物質顆粒,采用由原告送貨上門,被告向原告出具入庫單等票據,原告根據上述票據開具發票,被告再根據發票付款的方式,但原被告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5月4日期間,原告共開具發票42張計2243043.1元并交付被告,被告給付原告1693858.1元,余款549185元至今未付。2020年5月24日,原告再次開具發票3張計219587.8元,至被告處交付時無人接收。以上被告共計欠款768772.8元,經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付。2020年12月21日,原告名陽加工廠向本院申請對被告順德公司進行財產保全。2020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蘇0707民初173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對被告順德公司銀行存款或其他財產在價值78萬元的范圍內予以保全。為此,原告交納保全費4420元。庭審中,原告放棄要求被告給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被告連云港順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沭陽縣名陽木屑顆粒加工廠貨款768772.8元。
如被告連云港順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88元,保全費4420元,合計15908元,由被告連云港順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負擔(該費用原告沭陽縣名陽木屑顆粒加工廠已預交,由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向原告給付)。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二年
合議庭
審判長胡煜
審判員張瑩
人民陪審員樊翠香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喬文嬌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