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京北漿果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張家口市華工建設有限公司、張家口市山水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其他其他判決書
案號:(2020)冀0732民初956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赤城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家口京北漿果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漿果公司)與被告張家口市華工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工公司)、張家口市山水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水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漿果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珊、被告華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瑞琪和李劍、被告山水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培松到庭參加訴訟。本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漿果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華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03727元,從2019年8月10日起按LPR標準支付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判令被告山水公司對以上款項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5日,被告華工公司承包了山水公司開發的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工程包括大棚主體結構工程、育苗所需配套設備、水電工程、園區環路工程等。2019年7月25日,原告與被告華工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將上述部分工程交原告完成,原告為此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華工公司又將水電部分工程分包給曹滿強、閆義施工,該部分工程原告并未參與。原告于2019年8月10日施工完畢工程交付山水公司使用。2020年3月20日,原告與華工公司商議工程結算款確定為369萬元。經財務對賬,原告認可收到華工公司工程款71100元(已扣稅金8900元),代付材料款1223421.45元,代付民工勞務費581052元(張繼龍、張滿、李永霞等人387052元,馬小飛50000元、144000元),借款兩筆400000元,扣除管理費110700元(369萬元計3%),以上共計2386273.4元,現還有工程款1303726.6元未予支付。本案中,山水公司系發包人,漿果公司是實際施工人,故山水公司應當在未給付華工公司工程款1572217.52元內對漿果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二被告還應當給付從2019年8月10日起至實際給付完畢之日止,按照LPR的標準支付工程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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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工公司辯稱,一、山水公司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全部工程造價已經審定結算,該報告應當作為華工公司與漿果公司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2019年7月5日華工公司與山水公司簽訂《張家口市山水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華工公司承建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建設內容包括大棚主體結構工程、育苗所需的配套設施、水電工程、園區環路工程等招標清單內所有工程量。華工公司承攬上述工程后,又與漿果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將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建設項目交給漿果公司施工。按照華工公司與漿果公司所簽訂的合同,漿果公司為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對工程自主經營、獨立核算、風險自擔。合同第八條明確約定,漿果公司應當嚴格履行華工公司與山水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承包人所有的權利、責任、義務。工程完工后,山水公司按照其與華工公司簽訂的合同對工程最終價款進行審計并由第三方出具的審核結算報告,該報告應當作為赤城縣樹莓種植基地項目結算工程款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據。二、根據漿果公司與華工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可以確認,漿果公司所施工范圍的全部工程價款為3139354.22元。漿果公司與華工公司簽訂協議書后,經漿果公司同意,華工公司指定由曹滿強、閆義對項目范圍內的水電安裝部分進行了施工。本案庭審中,漿果公司也認可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項目建設過程中,水電部分漿果公司并未投入施工,而是由華工公司的職工曹滿強、閆義完成該部分施工內容。同時根據華工公司與漿果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簽訂的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確認書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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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項目總造價為369萬元,該結算價款包括應付給其他承包商、分包單位、材料商及農民工工資等。根據河北中瑞華建設工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審核報告書》,項目總造價為3689653.28元,其中由曹滿強、閆義施工的水電部分工程造價為550299.6元,因此,漿果公司施工范圍內的工程造價為3139354.22元。三、華工公司代付的農民工工資應當依法從應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根據漿果公司為華工公司出具的支付農民工工資委托書及華工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出具的告知函可以證實,在整個施工過程中華工公司已經多次為漿果公司墊付農民工工資,并已經取得了漿果公司的授權。華工公司在2020年4月已經告知漿果公司準備代付王殿福等人勞務費用并要求漿果公司在三日內回復,漿果公司在收到該告知后并未否認欠付工資的事實,直至2020年9月29日,華工公司已經在與王殿福等人辦理付款手續的同時漿果公司對華工公司發函要求止付,由于欠付的是農民工工資且漿果公司自始至終未否定張繼龍、王殿福等人為其提供勞務的基本事實,華工公司為控制信訪、避免造成行政罰款等更加嚴重的損失拒絕了漿果公司提出的拒付要求,符合雙方履行合同以及當時現場的客觀情況。因此,對于華工公司代付的農民工勞務費用149200元應當由漿果公司負擔并抵付工程價款。四、工程開票所涉及稅款全部由漿果公司負擔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根據華工公司與漿果公司簽訂的合同,漿果公司對工程項目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工程所涉及的有關稅費全部由漿果公司承擔,漿果公司需在開具工程款發票時向華工公司繳納稅款,漿果公司從華工公司領取工程款,應當提交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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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材機成本票,未能提供成本票的由華工公司扣工程款的3%作為票務處理費用。根據上述約定可以得知,華工公司為山水公司開具工程款發票(稅率為10.7777%,)所繳納的稅款應當由漿果公司實際負擔并從工程款中扣除,山水公司將相關款項撥付至華工公司賬戶后,漿果公司須提供勞務、材料、機械等相關成本票據才能從華工公司提取工程款。雙方在履行過程中也是照此進行結算的,根據華工公司提供的材料,華工公司已經向山水公司開具1867435.68元的工程款發票,其中1529435.68元發票金額產生的稅金176215.01元,漿果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已經為華工公司出具了工程款收條169960.23元(81059元+88900.55元),故對于已經結算的該部分稅金視同漿果公司收到了工程款項。五、樹莓種植基地項目應付漿果公司工程款總額在扣減已付款、代付農民工工資、稅金、管理費后,剩余款項為108655.28元,華工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庭審過程中,漿果公司對于已經收到的工程款2275573.45元、管理費110700元應當從工程總價款予以扣減的事實予以認可,主張欠付工程款為1303726.55元。漿果公司的上述主張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以及雙方履行過程中的基本事實,山水公司主張的工程款中包含的曹滿強、閆義施工部分的價款,應當從項目全部工程款中予以減除,減除后漿果公司施工部分的工程款為3139354.22元(3689653.28元-550299.6元),扣除漿果公司在本次訴訟前已經實際收到的工程款2445533.55元(2275573.45元+81059元+88900.55元)、華工公司代付農民工公司149200元、管理費94180.63元(3139354.22×3%)、已經結算的稅金169960.23元后,由于漿果公司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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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還欠山水公司金額為1609918.54元的發票未開具,也未向華工公司提供成本票,開具上述發票及處理成本需要負擔的稅金324785.31元,也應當從漿果公司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另外根據雙方約定,華工公司在對工程進行預算過程中支出資料費和預算費17000元也應當一并從工程款中扣除。因此,華工公司實際應當支付漿果公司的工程款108655.28元,對于上述款項由于山水公司現在并未向華工公司支付,故華工公司只能待山水公司實際支付后按照合同約定給付漿果公司。
山水公司辯稱,山水公司開發的“張家口市山水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建設項目”于2019年7月5日承包給華工公司施工,工期1個月,現該工程已完工通過驗收,山水公司與漿果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關系。山水公司與華工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就“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建設項目”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造價2958118.94元,簽訂合同入場后預付30%工程款,工程完工并驗收合格后付至總合同價款70%,經有關部門審計后支付至審計價款90%,剩余10%作為質保金,工程質保期滿并無任何質量缺陷問題后付清尾款。據山水公司統計,截至2020年4月8日,山水公司共支付華工公司工程款2117435.68元,已達到合同約定的70%,同時答辯人已于2019年10月15日委托河北中瑞華建設工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工程審計。山水公司與華工公司正在積極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同時山水公司與漿果公司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對山水公司的訴訟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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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山水公司于2019年7月5日把其開發的“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承包給華工公司施工,雙方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有約定了建設內容為大棚主體結構工程、育苗所需的配套設備、水電工程、園區環路工程等招標清單內所有工程量;工期一個月;質量保修期為365日;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方式,最終價款以審計結果為準;工程質保期滿并無任何工程質量缺陷問題后付清尾款;華工公司向山水公司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華工公司取得此工程后又與漿果公司鑒定了編號為190704的協議書,把“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交由漿果公司施工。協議書約定了漿果公司完全同意履行華工公司與山水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承擔施工合同約定的所有責任;漿果公司按工程總價款的3%向華工公司交納管理費(按施工合同價369萬元計算);管理費按建設單位撥款逐筆扣繳;本工程涉及的有關稅費均由漿果公司獨自承擔;漿果公司在開具工程款發票時須按稅收規定向“公司”繳納稅款;漿果公司每次向華工公司申請用款前,須提供成本票據,如不能提供成本票據,華工公司扣工程款的3%代漿果公司處理成本票?,F該工程已經由漿果公司完工通過驗收交由山水公司使用。2020年3月23日,華工公司與漿果公司簽訂了《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確認書》,其中寫明華工公司承攬的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建設項目由漿果公司施工完畢,該項目由華工公司、漿果公司經與山水公司商議工程造價確定為369萬元;華工公司、漿果公司均認可此價款為最終結算價,作為雙方相互結算的依據。2020年3月26日,漿果公司授權華工公司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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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雇傭農民工工資,代發款項在應支付工程款中等額扣除,并簽署授權書?,F山水公司已經支付華工公司工程款2117435.68元。華工公司在本案工程中代漿果公司付材料款1223421.45元、代漿果公司付農民工勞務費581052元,漿果公司借華工公司材料款、工資款400000元,漿果公司收到華工公司給付的工程款71100元(扣稅金89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張家口市華工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張家口京北漿果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137526.6元及利息(利息從2020年3月23日開始按照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張家口市山水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在1572217.52元內)承擔連帶責任,并有權向被告張家口市華工建設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34元,減半收取計8267元,由被告張家口市華工建設有限公司負擔7519元,張家口京北漿果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負擔7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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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寒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劉業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