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培連與五洋電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國兵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311民初1354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何培連與被告五洋電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國兵、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五河縣供電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培連,被告五洋電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衛東、被告張國兵及被告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五河縣供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蔡亮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何培連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原告為被告施工的沫河口鎮大孫支線、張家支線農網改造所做的電力灌注樁基礎5基、材料費及勞務費合計:玖萬伍仟陸佰元整(95600元)。
2、本案相關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始為被告施工沫河口鎮大孫支線、張家支線灌注樁基礎5基,該工程是被告五洋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承包的國網安徽五河供電有限責任公司的工程項目,由五洋電力建設有限公司駐五河第十一分公司總經理張國兵負責實施,合同約定被告五洋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經理張國兵先付材料款,被告以資金短缺為由讓原告墊付,并承諾盡快支付,但一再承諾支付卻未兌現,直到施工完成仍未支付相關款項。最終按合同約定,施工共計用商砼66方,按合同約定價1600/方(包含勞務費)共計材料費、勞務費壹拾萬伍仟陸佰元整(105600元)。被告承諾2019年6月30日前結清所有款項,經原告一再催要,無果。直到2020年春節前一日,五洋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經理張國兵才給付款壹萬元,仍欠款玖萬伍仟陸佰元整(956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舊以各種理由拖延支付原告無奈于2020年8月提起訴訟,被告五洋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一再承諾一個月內保證結算付款,要求原告何培連撤訴,原告輕信了被告于2020年9月27日撤訴,可是撤訴后被告又以種種理由推脫不予結算付款。
基于以上事實,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
五洋電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辯稱:因為張國兵簽的合同,五洋公司并不知情,所以沒有義務付款。
張國兵辯稱:該項目系五洋公司中標項目,我是中標項目的項目經理,是職務行為,不是付款主體。
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五河縣供電公司辯稱:以上項目供電公司均已審計完成,所有款項全部支付完畢,支付給了五洋公司。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有爭議的事實,本院確認如下。2018年5月8日,被告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五河縣供電公司將“蚌埠五河縣10千伏沫河口鎮石王西等臺區改造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發包給被告五洋電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雙方簽訂一份《輸變電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五洋電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簽訂施工合同后,將其交由被告張國兵施工。2019年4月30日,被告張國兵和原告何培連以包工包料自備機械為其施工沫河口大孫支線和張家支線鋼管塔基礎5基,雙方簽訂了《協議書》一份,該協議約定:按1600元每立方結算工程款,結算方式以實際方量計算但不得超過設計方量5%。等。《協議書》簽訂后,原告組織人員及材料進場施工,并按雙方約定按時完成《協議書》簽訂的工程。該工程原告共使用混凝土66立方,工程款為105600元,該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張國兵于2020年春節前一日付款10000元,尚欠95600元,被告至今未付。
另查明,被告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五河縣供電公司與被告五洋電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已竣工驗收合格,被告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五河縣供電公司已支付全部工程款項
判決結果
一、被告張國兵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何培連工程款95600元;
二、被告五洋電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張國兵的上述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何培連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90元,減半收取為1095元,由被告張國兵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程曉翔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唐亭亭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