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陽市榮達機械有限公司與上饒市佳瀚能源有限公司、陳利君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481執226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溧陽市榮達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上饒市佳瀚能源有限公司、青島中盛佳寧能源有限公司、陳利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蘇0481民初1934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據該調解書:一、上饒市佳瀚能源有限公司、陳利君共欠溧陽市榮達機械有限公司欠款180萬元,于2019年9月1日起,每月1日前支付2萬元;2020年度起,每月1日前支付3萬元;2021年度起,每月1日前支付4萬元,直至付清為止;如上饒市佳瀚能源有限公司、陳利君有一期不按約履行上述付款義務,溧陽市榮達機械有限公司有權就余額欠款申請法院一并執行;并追究上饒市佳瀚能源有限公司、陳利君的利息,就余額欠款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計算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費20820元,減半收取10410元,由溧陽市榮達機械有限公司負擔。因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的請求,本院于2021年5月5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259260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就還款事項達成了執行和解:上饒市佳瀚能源有限公司、陳利君共欠溧陽市榮達機械有限公司欠款180萬元,于2021年7月1日起,每月1日前支付1萬元;2022年度起,1月至6月每月1日前支付2萬元,7月至12月每月1日前支付3萬元;2023年度起,每月1日前支付4萬元,直至付清為止;如上饒市佳瀚能源有限公司、陳利君有一期不按約履行上述付款義務,溧陽市榮達機械有限公司有權就余額欠款申請法院一并執行;并追究上饒市佳瀚能源有限公司、陳利君的利息,就余額欠款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計算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青島中盛佳寧能源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限為三年,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計算。申請執行人同意被執行人按上述約定繼續履行
判決結果
本院(2021)蘇0481執2261號執行案件終結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王春偉
審判員陳東新
審判員張志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李文琴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