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岡市建筑工程公司、湖南省創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5民終1039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武岡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武岡建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湖南省創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潔公司)、武岡市捷誠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誠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法院(2020)湘0581民初19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武岡建筑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法院(2020)湘0581民初1982號民事判決部分內容,改判創潔公司、捷誠公司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增加支付工程款735208元給武岡建筑公司(其中增加3#、4#樓工程款535208元、武岡市創潔物流園1#連廊工程款200000元);2、改判創潔公司、捷誠公司對本案所有應付的工程欠款(含質保金)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其中工程欠款利息從2015年8月6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質保金利息從2017年8月6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由創潔公司、捷誠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案涉3#、4#樓工程款結算總金額應為8813801.81元,一審認定為8502119.98元錯誤。一審認定武岡建筑公司領取3、4#樓工程款的金額比實際領取的金額多223526元(包括試驗費36211元、抵扣的購房款58500元、多計入的19215元、段順成憑借條領取的96000元,原武岡億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豐公司)支付的13600元)。綜上,一審認定3#、4#樓未支付的工程款與實際相差535208元。二、一審認定2015年7月6日結算前創潔公司已就1#連廊工程向武岡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60000元,但其中的200000元武岡建筑公司未收到,創潔公司、捷誠公司也未提供銀行轉賬憑證,故一審對該筆支付款項的認定錯誤。因此,一審就案涉工程款少計算了735208元。三、雙方已約定逾期支付的款項按月息二分計算,即使參照最高法院對民間借貸利息的計算規則也可以按照15.4%計算,一審按年利率0.5%計算錯誤。
創潔公司、捷誠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武岡建筑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創潔公司、億豐公司支付武岡建筑公司武岡市創潔物流園3號樓、4號樓工程尾款3393801.81元、利息5672065.85元(利息以工程尾款4033801.81元為基數,按月息2%從2015年7月6日起計算至2020年5月23日止),共計9065867.66元,2020年5月23日后的利息按此標準順延計算;2、判令創潔公司、億豐公司支付武岡建筑公司武岡市創潔物流園1號連廊工程尾款960630.19元、利息1390518.2元(利息以工程尾款1150630.19元為基數,按月息2%從2015年1月1日起計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共計2351148.39元,2020年4月30日后的利息按此標準順延計算;3、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由創潔公司、億豐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為開發、建設、經營武岡市創潔物流園工程項目,創潔公司作為甲方,姜海雄、李連清作為乙方,于2011年3月2日簽訂了《武岡市創潔物流園工程合作開發合同書》,約定:甲、乙雙方各出資25000000元合作開發、建設、經營“創潔物流園建設工程”,各占50%的比例,如需追加投資以及分經營利潤均按該比例;在甲方公司名下設立“創潔集團物流園工程項目部”,專職、全權進行合作項目的開發建設及房地產銷售;項目部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三名、出納與會計各一名,由甲、乙雙方分別派人擔任,共同協商并相互監督項目部工作;甲乙雙方的股東會是項目部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最后決議項目部必須執行等。簽訂合同后,雙方依約在創潔公司名下設立了“武岡市創潔物流園項目部”,李連清擔任項目部基建方面負責人,段澤昭擔任項目部會計,另聘請趙玉為項目工程預算人。2013年6月29日,創潔公司作為甲方,武岡建筑公司作為乙方,簽訂了《武岡市創潔物流園施工承包合同》、《武岡市創潔物流園3#、4#樓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創潔公司在兩份合同的發包方處蓋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劉倫元簽名;武岡建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劉厚光在合同的承包方處蓋章,陳新德、劉迎慶以承包方委托代理人的名義簽名。《武岡市創潔物流園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為:甲方將武岡市創潔物流園3#、4#樓發包給乙方,由乙方按設計施工圖施工,工程造價為不含稅單位工程綜合單價841.8元/平方米(棟號設計為獨立柱基礎深度為1.5米以內;棟號設計為樁基礎6米以內的按以上單價增加19元/平方米);開工時間以甲方的開工通知為準,施工工期為108天,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影響施工進度的,經甲方代表簽證認可,可相應延長工期;乙方負責施工人員的住宿、水電的供應與工程消耗的水、電費用;甲方派出代表并委托監理公司對乙方已完隱蔽工程、地基基礎、主體工程進行驗收以及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施工質量、安全抽查,并在監理公司核驗合格的基礎上由甲方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房屋竣工驗收;乙方完成基礎至正負零甲方組織驗收確認后,甲方退還50%的合同履約保證金;第一層主體完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造價的10%的基礎造價;在第二層主體完工后甲方支付第一層包干造價的40%;在第三層主體完工后甲方支付第二層包干造價的40%,以此類推至主體全部封頂;室內外裝飾及給排水、排污、強弱電工程按本合同承包范圍全部施工結束后,甲方付足總造價的70%;驗收合格并按國家規定移交所有資料后甲方付足總造價的98%;結算經雙方確認的工程總造價除留下2%的保修金外,一個月內付清余款;如甲方不能按時支付工程款,應按月息2%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含承擔乙方工程人員誤工費、設備、材料分攤費用等開支),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時間為某形象部位完工并經甲方代表、監理確認后七天內,工程竣工結算款的支付時間為結算款經雙方確認后一個月內;保修金不計利息,如無質量問題在2年保修期后一次性付清給乙方。《武岡市創潔物流園3#、4#樓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的主要內容為:3#樓按其屋頂投影面積(即第二層建筑平面面積1903.78平方米)的一半,即951.89平方米增補造價;4#樓按其屋頂投影面積(即第二層建筑平面面積1714.73平方米)的一半,即857.36平方米增補造價;增加的面積統一按主合同單價841.8元/平方米增補相應造價,同時扣減水電安裝費用90000元。簽訂合同后,武岡建筑公司按創潔公司的通知,組織人員依約進場施工。創潔公司為修建武岡市創潔物流園3#、4#樓至1#樓之間的1#連廊,在2014年3月26日與武岡建筑公司簽訂《武岡市創潔物流園3#樓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的主要內容為:甲方創潔公司將武岡市創潔物流園1#連廊發包給乙方武岡建筑公司施工,含稅工程總價為672784.77元;開工時間為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后第四天,施工工期為60天;本連廊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一次進入工程施工主合同的工程決算付款。
武岡建筑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因創潔物流園3#樓基礎超深,增加了工程量,發包方與承包方在2014年1月17日進行了結算并簽署了《創潔物流3#樓基礎增加工程竣工結算總價》,確認創潔物流園3#樓基礎超深增加的工程量工程款為679496.2元。武岡建筑公司在承建1#連廊過程中,以材料工資猛漲無法再施工為由,武岡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新德于2014年6月16日向武岡市創潔物流園項目部出具書面報告,請求在原工程總價的基礎上增加人工工資及材料差價150000元。武岡市創潔物流園項目部接到報告后,李連清于2014年6月28日在該報告上簽署“同意調整人工工資及材料差價15萬元整”的意見。另對1#連廊施工時經雙方協商,變更了原有的部分設計方案,經過現場工程量簽證確認,在原合同價格基礎上,陳新德與武岡市創潔物流園項目部在2015年4月30日就增加的工程量進行結算并簽署了《1#連廊簽證工程結算總價》,確認增加的工程量工程款為367845.42元。
武岡建筑公司在承建的工程竣工后,于2014年12月1日提交《工程質量驗收報審表》,要求對竣工的創潔武岡王城商貿物流中心4-3-1#樓、1#連廊工程進行工程質量驗收,創潔公司以建設單位的名義加蓋公章同意進行工程質量驗收報審。武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的審查意見為“初驗合格。分管站長陳,2014年12月1日”。2015年6月24日,武岡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新德與武岡市創潔物流園項目部就武岡市創潔物流園3#、4#樓工程款進行結算,趙玉編制了《武岡王城商貿物流中心3#、4#樓工程竣工結算總價》,寫明結算價為8622958.81元。該竣工結算總價表的“發包人”處加蓋了“武岡市物流園項目部”公章,李連清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處簽名;陳新德在“承包人”處簽名。2015年6月26日的《3、4#樓建安工程款項統計表》寫明:“3、4#樓建安工程總價8311276.98元,質保金166225.53元,計息金額3365051.44元;利息計算自2014年5月22日至2015年7月30日止,期間付工程款7次,共計478萬元,其中50萬元計息18天,100萬元計息3月5天,15萬計息6月10天,40萬計息8月22天,共計14月8天,計息方式為3分息,利息共計1677542.01元;工程余款3365051.44元;協議建筑面積補貼190843元,3、4#樓工程款總計3365051.44+1677542.01+190843﹦5233436.45。”鄧護國于2015年6月30日在該統計表上簽署“請段會計核實為準”的意見,李連清于2015年7月2日簽署“請段會計、趙玉核實”的意見,段澤昭于2015年7月6日簽署“已核”的意見,同時趙玉、李小波(與工程量簽證單建設方、業主處簽字的李小波系同一人)等人亦在該統計表上簽名。結算后,武岡市創潔物流園項目部、創潔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出具了加蓋公章的《欠據》,創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倫元亦在《欠據》的落款處簽名,《欠據》內容為:“經雙方結算(見結算單附件),物流園欠付3、4號工程款共計5399661元,工程款支付時間及標準為2015年8月10日前支付20%,9月10日前支付40%,10月10日前支付40%。工程款必須在2015年10月10日前支付完畢,如未支付完畢,工程余款按約定標準計算利息,并以各自承建的樓盤物業為抵押,支付相應的剩余欠款。”對1#連廊工程款的結算,武岡建筑公司提供了《工程總造價》、《1#連廊簽證工程結算總價》以及李連清同意增加人工工資與材料差價的報告,武岡市創潔物流園項目部于2015年7月6日出具了加蓋項目部公章并由李連清簽署“已核實”意見的《物流園一號連廊工程數統計表》,寫明:“工程總價632784.77元;經李連清同意調整人工工資、材料調差150000元;修路、基礎超深、管道鋪設367845.42元;工程共計總價1150630.19元;(利息)計算金額(2015年1月1日——2015年7月30日),月息3分計268000元;一號連廊共計金額1413863.19元。”
2016年下半年,億豐公司承債式接盤創潔公司。經武岡建筑公司催收工程款,2017年8月28日,李治民、談順利以億豐公司代表人的身份并加蓋公司的公章,作出《武岡市億豐國際有限公司(原創潔物流園)關于拖欠各項目工程欠款的承諾答復函》。承諾答復函的主要內容為:“把工程欠款放在第一位還債;凡在本次會議的日后億豐國際有限公司的開盤售房收入和銀行按揭收入及銀行貸款收入的總價款拿出70%優先償還工程欠款;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由億豐國際有限公司償還工程欠款總價的70%。”
武岡市創潔物流園3#、4#樓工程在2015年6月24日結算之前,創潔公司已支付武岡建筑公司工程款5480658元,包括支付3#樓基礎超深部分工程款679496元以及3#、4#樓的其他部分工程款4801162元。4801162元中含武岡建筑公司應承擔但由創潔公司代為支付的水、電費21162元。2015年6月26日的《3、4#樓建安工程款項統計表》中未將創潔公司代付的水、電費21162元計入創潔公司支付給武岡建筑公司3#、4#樓的工程款中,故寫明創潔公司向武岡建筑公司“付工程款7次,共計478萬元”(4780000元加21162元即為4801162元)。億豐公司接盤創潔公司后,自2016年8月28日至2020年1月23日期間共向武岡建筑公司支付創潔物流園3#、4#樓工程款883526元。該工程款883526元中含武岡建筑公司應承擔而由億豐公司支付的試驗費36211元、代武岡建筑公司支付的民工工資款50000元、抵扣的購房款58500元、從1#連廊工程款中創潔公司、億豐公司認為多支付計入3#、4#樓工程款的19215元以及案外人段順成持劉迎慶、陳新德出具的借條從億豐公司處領走的116000元,其余603600元由億豐公司分多次直接支付,部分支付給武岡建筑公司,部分支付給劉迎慶,部分支付給陳新德。根據武岡建筑公司、創潔公司對創潔物流園3#、4#樓結算的情況,基礎超深部分工程款679496元加2015年6月26日雙方確認的工程款8311276.98元以及協議建筑面積補貼的190843元,工程總價款為9181615.98元。總價款9181615.98元減去創潔公司已支付的5480658元與億豐公司已支付的883526元,創潔公司、億豐公司尚欠武岡建筑公司創潔物流園3#、4#樓工程款2817432元(已四舍五入)。
武岡市創潔物流園1#連廊工程在2015年7月6日結算之前,創潔公司已支付武岡建筑公司工程款260000元;2015年7月6日至2016年2月7日期間,創潔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50000元;億豐公司分別于2016年8月28日、2017年1月23日分兩次共向武岡建筑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共計142000元,其中19215元計入了支付創潔物流園3#、4#樓工程款。創潔公司、億豐公司支付了創潔物流園1#連廊工程款共計632785元,根據《物流園一號連廊工程數統計表》載明的情況,工程總價款1150630.19元減去已支付的632785元,創潔公司、億豐公司尚欠武岡建筑公司創潔物流園1#連廊工程款517845元(已四舍五入)。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武岡建筑公司與武岡市創潔物流園項目部就工程款的結算是否合法有效;2、創潔公司、億豐公司拖欠武岡建筑公司工程款的具體數額如何認定;3、創潔公司、億豐公司應否按雙方結算的利息向武岡建筑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4、億豐公司應否向武岡建筑公司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對焦點1分析認定如下:武岡市創潔物流園項目部系創潔公司設立,參與創潔公司發包的武岡市創潔物流園建設工程的日常監督與管理等工作,武岡建筑公司作為建設工程施工承包方,有理由相信武岡市創潔物流園項目部能夠代表創潔公司,故與其進行工程款結算的行為合法。武岡建筑公司與武岡市創潔物流園項目部以合同約定以及雙方認可的工程量簽證單等為依據,對工程價款進行結算亦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創潔公司、億豐公司提出武岡建筑公司與不是創潔公司設立的工程項目部結算,所持有的結算依據無效的答辯主張,不符合事實與法律規定,不予采納。對焦點2分析認定如下:雙方在結算時就工程總價款的數額雖進行了確認,但對武岡市創潔物流園3#、4#樓工程在結算前創潔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進行確認時,遺漏了創潔公司為武岡建筑公司代付的水、電費21162元;對武岡市創潔物流園1#連廊工程未確認結算前創潔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為此,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結算確認的工程價款以及結算前后創潔公司、億豐公司付款的依據等,認定創潔公司、億豐公司尚欠武岡建筑公司創潔物流園3#、4#樓工程款2817432元、創潔物流園1#連廊工程款517845元。武岡建筑公司主張的欠款數額未扣減創潔公司、億豐公司已實際支付的工程款;創潔物流園3#樓基礎超深部分的工程款之前已由武岡建筑公司、創潔公司單獨結算清楚,創潔公司、億豐公司將注明系支付3#樓基礎超深部分的工程款479496元計入了2015年6月結算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故雙方主張的欠款數額均不符合事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對焦點3分析認定如下:武岡建筑公司、創潔公司在合同中約定逾期付款的月利率為2%,結算時卻以月利率3%計息不符合雙方的約定;武岡建筑公司、創潔公司結算后才應清楚拖欠的工程款數額,但結算時將創潔物流園1#連廊工程款的利息從結算的半年前開始計算,且在創潔公司已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的情形下未寫明計算利息的工程款基數,故結算時所約定的利息計算依據不足;創潔物流園3#、4#樓結算約定的利息為1677542.01元,即使按結算單上寫明的欠款數額、計息期間以及月利率3%計算,得出的結果與1677542.01元相差很大。因此,武岡建筑公司、創潔公司在結算時對利息計算依據不足,且計算結果錯誤,一審法院對工程款結算憑據上有關利息的結算約定不予確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即使墊資承包建設工程的,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年6月武岡建筑公司、創潔公司簽訂合同時,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銀行貸款年利率為6.0%(月利率為0.5%),武岡建筑公司、創潔公司合同約定工程款逾期支付的月利率為2%,明顯高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武岡建筑公司起訴要求創潔公司、億豐公司按月利率2%的標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且計算利息的基數工程欠款不準確,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因武岡建筑公司、創潔公司約定結算確認工程款后一個月內付清工程款,故應根據合同約定從2015年8月6日起按月利率0.5%支付拖欠的創潔物流園3#、4#樓以及1#連廊工程款利息。創潔公司、億豐公司提出約定的工程款利息過高應予調整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采納;創潔公司、億豐公司主張工程款利息應從工程驗收備案后開始計算,不符合雙方的約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對焦點4分析認定如下:億豐公司接盤創潔公司后,創潔公司的債權債務依法應由億豐公司享有與承擔,且億豐公司接盤后向承包創潔物流園建設工程的各工程隊作出支付工程款的答復與承諾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亦履行了部分工程款支付義務。因此,億豐公司辯稱億豐公司與創潔公司系兩家不同的企業,億豐公司不應向武岡建筑公司承擔工程款支付義務的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依法不予采納。據此判決:一、創潔公司、億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武岡建筑公司承包的武岡市創潔物流園3#、4#樓工程價款2817432元以及相應的利息,其中工程款2651206元的利息按月利率0.5%自2015年8月6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日止,質保金166226元的利息按月利率0.5%自2017年8月6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日止;二、創潔公司、億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武岡建筑公司承包的武岡市創潔物流園1#連廊工程款517845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自2015年8月6日起至工程款實際付清日止的利息;三、駁回武岡建筑公司超出以上第一項、第二項工程款本息部分的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創潔公司稱2015年7月6日之前向武岡建筑公司支付1#連廊工程款200000元,但其未提交付款憑證。武岡建筑公司在二審期間對抵扣的購房款58500元、段順成憑借條領取的96000元、13600元資料費、從1#連廊工程款多付計入3#、4#樓工程款19215元均予以認可。本院二審查明,億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變更登記企業名稱為捷誠公司。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
判決結果
一、撤銷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法院(2020)湘0581民初1982號民事判決;
二、湖南省創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武岡市捷誠置業有限公司支付武岡市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武岡市創潔物流園3#、4#樓工程價款2853643元以及相應的利息(其中工程款2687417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5年8月6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日止,質保金166226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7年8月6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日止),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完畢;
三、湖南省創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武岡市捷誠置業有限公司支付武岡市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武岡市創潔物流園1#連廊工程款717845元及相應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5年8月6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日止),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完畢;
四、駁回武岡市建筑工程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90300元,由武岡市建筑工程公司負擔45300元,湖南省創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武岡市捷誠置業有限公司負擔45000元。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1152元,由武岡市建筑工程公司負擔6152元,湖南省創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武岡市捷誠置業有限公司負擔5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莫佩華
審判員寧少軍
審判員何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張紅麗
代理書記員唐佳麗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