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鼎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博愛三峽益眾新能源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豫01執1301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河南九鼎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博愛三峽益眾新能源有限公司、重慶三峽燃氣(集團)有限公司、重慶三峽能源有限公司、譚傳榮、王必勤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民初375號民事判決書,于2020年9月28日根據申請人申請立案執行,執行案號(2020)豫01執1301號。執行標的:135319962.12元,執行費:20272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采取以下執行措施:
1、于2020年9月28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
2、于2020年9月28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證券賬戶、互聯網銀行賬戶、車輛進行網絡查詢,系統反饋除少量存款外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3、于2020年10月22日發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通知書告知如需律師調查令請與本院聯系;
4、2020年11月3日開具律師調查令,進行財產調查,反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5、2020年12月23日,通過網上委托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調查,信息反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6、于2021年1月18將被執行人納入消費限制系統,限制其消費;
7、于2021年1月19日再次提起總對總查控,系統反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8、2021年1月19日電話約談申請人代理人,告知執行中采取的執行措施,財產調查情況,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9、2021年1月20日申請人代理人提交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書。
截止2021年1月20日,本案執行標的:135319962.12元,執行費:202720元未執行到位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書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司曉營
審判員蔣和平
審判員陳朋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王前進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