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鼎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新鄭市晟牧養殖專業合作社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執228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河南九鼎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河南泰元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新鄭市晟牧養殖專業合作社、雛鷹農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一案,本院2020年8月4日作出的(2020)豫01民初400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立案執行,執行案號為(2021)豫01執228號,執行標的為37170613.87元,并于2021年2月1日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執行措施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一、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二、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提起網絡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車輛、公司股權、證券、保險、互聯網銀行財產、不動產登記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向被執行人發布限制消費令;
四、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對申請執行人河南九鼎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何源源(特別授權)聯系方式150××××0728電話溝通,詢問其該案件是否有保全的財產以及抵押的財產,何源源表示該案件申請執行人河南九鼎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將在我院立案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五、河南九鼎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何源源(特別授權)聯系方式150××××0728電話溝通于2021年3月3日向我院提交終結本次執行申請書,目前該案件可以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追加被執行人程序結束或發現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時再申請恢復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司曉營
審判員蔣和平
審判員孫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執行員劉春杰
書記員武博文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