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張家口市華工建設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冀07民終447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盛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家口市華工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張家口市華工公司)承攬合同一案,不服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702民初4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河北盛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喬曉東,被上訴人張家口市華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河北盛華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判決,發回重申或改判我公司給付張家口華工公司工程款金額為63300.84元(爭議金額為23290元)。二、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張家口市華工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中,我公司提供了給付張家口市華工公司20000元收據,蓋有張家口市華工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并有收款人簽名確認。張家口市華工公司認為系本案所涉合同之外的付款,但未提供相反證據。我公司與張家口華工公司存在多個合同,雙方債權債務持續發生。實際付款時,金額未按照合同加以區分,付款時間也未按合同的約定執行。因此,我公司主張將應訴爭的20000元計算在已付款之內。一審判決中一方面對上述合同履行狀況進行了確認,并據以作為不支持我公司主張訴訟時效已過的理由,但另一方面又將我公司無證據將訟爭的20000元固定到某個特定合同付款為由,排除在我方已付款之外,相互矛盾。除此之外,張家口市華工公司申請鑒定依據的《工程量確認單》(編號:001)及《工程量簽證單》(編號:016)中并無冬雨季施工、夜間施工、二次搬運、停水停電增加費等內容,上述費用合集3290元,應從工程總價款86590.84元中扣除。綜上,我公司認為:一審判決對我公司已付款金額認定錯誤,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夜間施工增加費、二次搬運費、停水停電增加費共3290元無計取依據,也應從工程總價款中扣除,特提起上訴,望支持我公司的上訴請求。
張家口華工公司辯稱,一、河北盛華公司主張的2萬元款項與本案無關聯性,不應認定為給付我公司的工程款,請二審法院依法認定。1、河北盛華公司所主張的20000元款項,橋東區人民法院(2018)冀0702民初1162號民事判決書中已經認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河北盛華公司在本案中再次主張該20000元款項為給付我公司的工程款,顯然不能成立。2、河北盛華公司在宣化區人民法院(2020)冀0705民初90號案件中,也主張過該20000元款項,根據其提供的證據及自述支付的是盛華老廠區拆除工程的款項,而該工程屬于橋東區人民法院(2018)冀0702民初1162號民事判決書中判決的工程之一,故河北盛華公司主張的20000元款項與本案工程沒有關聯性,其主張不能成立。二、一審法院認定的工程款金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二審法院依法認定。一審庭審中,法院委托張家口建信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本案工程的總價款進行了鑒定,經鑒定工程總價款為86590.84元,我公司認為,鑒定機構經法定程序做出的鑒定報告,應當作為有效證據被法院采納,故一審法院根據鑒定結論及相關證據認定的工程款金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二審法院依法認定。綜上所述,請二審法院駁回河北盛華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張家口市華工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河北盛華公司支付所欠張家口市華工公司工程款116410.61元,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2.本案訴訟費用由河北盛華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10月12日,張家口市華工公司承攬了河北盛華公司的熱電廠供暖工程項目;2012年10月25日,張家口市華工公司承攬了河北盛華公司的熱電廠新增加軟水、自來水、冷凝水管道安裝工程。經張家口市華工公司申請,該院委托張家口建信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河北盛華公司的熱電廠供暖工程及新增加軟水、自來水、冷凝水管道安裝工程工程價款進行了鑒定。張家口建信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于2020年9月1日作出張建工鑒字(2020)第5號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河北盛華公司的熱電廠供暖工程及新增加軟水、自來水、冷凝水管道安裝工程,已完工程項目造價為86590.84元。張家口市華工公司支付了工程審計費3000元。河北盛華公司不認可鑒定結論中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夜間施工增加費、二次搬運費、停水停電增加費共3290元,認為實際施工中如果發生這些情況應當計取,若沒有發生鑒定結論應當減去該部分金額。
庭審中,河北盛華公司提交金額20000元收據復印件1張,主張已支付張家口市華工公司工程款20000元。張家口市華工公司提交了(2020)冀0705民初90號民事判決書、河北盛華公司不服(2020)冀0705民初90號民事判決的上訴狀,陳述原河北盛華公司之間存在多個合同,河北盛華公司已在(2020)冀0705民初90號案件中主張過該張票據,屬于重復主張,且該票據與本案及雙方之間的多個合同均沒有關聯性,不予認可。河北盛華公司主張,河北盛華公司的熱電廠供暖工程及新增加軟水、自來水、冷凝水管道安裝工程完工時間是2012年10月20日,工程一年的質保期和三年的訴訟時效,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張家口市華工公司陳述,該工程是加急工程,沒有約定付款時間,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且在(2018)冀0702民初1162號案件中,張家口市華工公司曾主張本案的相關費用,后撤回起訴,雙方之間存在多個合同,河北盛華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是2018年2月27日。河北盛華公司認可,雙方多個合同的最后一次付款時間是2018年2月27日。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張家口市華工公司承攬河北盛華公司熱電廠供暖工程及新增加軟水、自來水、冷凝水管道安裝工程,張家口市華工公司按照河北盛華公司的要求完成工程,河北盛華公司應給付報酬。河北盛華公司不認可張建工鑒字(2020)第5號鑒定報告中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夜間施工增加費、二次搬運費、停水停電增加費共3290元,由于河北盛華公司沒有證據證實其主張,且該鑒定報告的內容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內容,故對河北盛華公司要求減去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夜間施工增加費、二次搬運費、停水停電增加費3290元的意見不予采信。根據庭審張家口市華工公司提供的工程量簽證單、工程量確認單、張家口建信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的張建共鑒字(2020)第5號鑒定報告及工程審計費票據,可確認張家口市華工公司承攬的工程總價款為86590.84元,張家口市華工公司支付工程審計費3000元。河北盛華公司主張已支付張家口市華工公司工程款20000元,因河北盛華公司在(2018)冀0702民初1162號民事判決書、(2020)冀0705民初90號民事判決書案件中均提交過該收據,且原河北盛華公司之間存在多個合同,河北盛華公司無法證實該筆工程款實際支付的項目為河北盛華公司熱電廠供暖工程及新增加軟水、自來水、冷凝水管道安裝工程,故對河北盛華公司主張已支付張家口市華工公司工程款20000元不予采信。對于河北盛華公司主張的本案已過訴訟時效,因張家口市華工公司、河北盛華公司之間存在多個合同,河北盛華公司一直陸續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最后一次付款時間是2018年2月27日,且張家口市華工公司在(2018)冀0702民初1162號案件中曾主張本案的工程款(立案時間為2018年8月2日),故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
綜上,張家口市華工公司的訴訟請求應得到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判決: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張家口市華工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86590.84元、工程審計費3000元,總計89590.84元。案件受理費2040元,減半收取計1020元,由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82元,由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馬硯生
審判員趙景獻
審判員姜建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向東
書記員孫星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