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興昌源物資有限公司、張家口市旺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冀07民終779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張家口市興昌源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昌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家口市旺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旺達公司)、楊麗娜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2020)冀0702民初118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興昌源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2020)冀0702民初1187號民事裁定;2.依法指令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1.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上訴人)與被告(被上訴人)旺達公司不存在直接的買賣合同關系,被告(被上訴人)旺達公司與楊麗娜亦不存在直接的掛靠關系,被告(被上訴人)旺達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一審法院在一審中沒有開庭審理本案,就對“買賣合同”和“掛靠”兩個法律關系作出認定,且認定“被上訴人旺達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缺乏證據支持,程序違法。2.被上訴人楊麗娜系被上訴人旺達公司指派與上訴人進行的買賣合同交易,被上訴人楊麗娜為上訴人出具欠條,上訴人按照被上訴人的指示將交易的鋼材運輸到被上訴人旺達公司施工的“明湖云廬”工地。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旺達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上訴人旺達公司支付上訴人其中部分貨款。上述事實,證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達公司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達公司有書面的買賣合同,當時上訴人簽字后交給被上訴人旺達公司,而被上訴人旺達公司至今沒有向上訴人返回其簽字的合同原件。至于被上訴人楊麗娜與被上訴人旺達公司是否為掛靠關系,上訴人不得而知,因為被上訴人楊麗娜出具的欠條,故上訴人將楊麗娜列為被告。被上訴人楊麗娜實際是什么身份,也應當經過審理后依據相關證據作出認定。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一審提起的訴訟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被上訴人楊麗娜雖然下落不明,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可以公告送達。故不能以此作為駁回上訴人起訴依據。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裁定,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興昌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鋼材款630228.60元,支付利息損失9978.62元(截止2020年1月25日),共計640207.22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全部貨款清償完畢期間所產生的利息損失(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年利率4.75%計算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興昌源公司和旺達公司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買賣合同關系,旺達公司與楊麗娜之間亦不存在直接的掛靠關系,旺達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且楊麗娜下落不明,興昌源公司不能提供確切的聯系地址和聯系方式,故對興昌源公司的起訴,暫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裁定:駁回張家口市興昌源物資有限公司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150元,退還張家口市興昌源物資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2020)冀0702民初1187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馬硯生
審判員梁金前
審判員何燕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華
書記員劉長偉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