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京北漿果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張家口市華工建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冀07民終897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張家口市華工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工公司)、張家口京北漿果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漿果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家口市山水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水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赤城縣人民法院(2020)冀0732民初9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華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賈雪飛、孫瑞琪,漿果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洋、高珊,山水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東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華工公司上訴請求:撤銷河北省赤城縣人民法院(2020)冀0732民初956號民事判決,改判應付工程款108655.28元。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華工公司應當給付漿果公司工程總價款369萬元是錯誤的。漿果公司所施工部分工程造價為3139354.22元,雙方應當按照該造價進行結算。2019年7月5日,華工公司與山水公司簽訂《張家口市山水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承包合同》。華工公司承攬上述工程后,又與漿果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將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項目建設交給漿果公司施工,按照華工公司與漿果公司所簽訂的合同,漿果公司為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對工程自主經營,獨立核算風險,漿果公司應當嚴格履行華工公司與山水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承包人所有的權利、責任義務。漿果公司與華工公司簽訂協議書后,經漿果公司同意,華工公司指定由曹滿強、閆義對項目范圍內的水電安裝部分進行設施工。2020年3月23日,華工公司與漿果公司簽訂了《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確認書》,確認項目總造價為369萬元。該結算價款包括應付給其他承包商、分包單位、材料商以及農民工工資等。2020年10月,河北中瑞華建設工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審核報告書》,經審定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項目總造價為3689653.28元,其中水電部分曹滿強原已施工部分造價為550299.6元。漿果公司施工工程造價為3139354.22元。因此,就本案而言,不管是工程審核報告書,還是工程價款確認書所確認的369萬元,均是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項目的工程總造價。一審開庭時,漿果公司對于曹滿強、閆義進行水電施工的事實及造價均表示認可。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華工公司應當給付漿果公司工程款369萬元,屬于事實認定錯誤,依法予以糾正。二、一審法院對于雙方已經結算并確認扣除的稅款169960.23元未予認定,應當予以糾正。根據華工公司提供的材料,華工公司已經向山水公司開具1867435.68元的工程款發票,其中1529435.68元發票金額產生的稅金176215.01元,漿果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在領取工程款時,已經為華工公司出具了169960.23元(81059元+88900.55元)工程款收條。該部分款項雙方已經結算完畢,并已經由漿果公司承擔,一審法院在判決時未予認定錯誤。三、華工公司的稅款損失已經實際產生,應當在本案中一并予以處理。根據華工公司與漿果公司的合同約定,山水公司將相關款項撥付至華工公司賬戶后,漿果公司須提供勞務、材料、機械等相關成本票據才能從化工公司提取工程款,漿果公司已經從化工公司領取工程款200多萬元,但并未按照約定提供相應的票據,導致華工公司承擔巨額的稅款,因此對于漿果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票據所產生的稅款,在本案中應一并予以解決,既符合本案事實,也避免了當事人的訴累。
漿果公司答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應當給付漿果公司369萬元工程款正確。1、2020年3月23日雙方簽訂的《工程價款確認書》確認了工程價款,案涉工程水電部分由曹滿強、閆義完成,與漿果公司無關,漿果公司與曹滿強、閆義是平等主體。2、《工程價款確認書》第五條約定的“其他承包商、分包單位”僅指漿果公司下包方毛湘子。3、工程造價是雙方已2019年8月20日《工程結算書》認定的工程造價4534641.39元為基礎,雙方協商確定將近100萬元的差價已經將曹、嚴工程款排除在外。二、169960.23元稅金應當由華工公司負擔,與漿果公司無關不應在工程款中扣除。三、華工公司為山水公司開具發票所產生的稅款由漿果公司承擔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1、漿果公司只承擔給華工公司開票稅金,2、漿果公司給華工公司開具的票,華工公司可以抵稅,3、在訴訟之前,華工公司“代扣稅金”一事并不知情。四、并未造成華工公司的稅款損失。2019年9月11日的71100元已經支付稅金8900元,其與2275573.45元均是華工公司墊付的資金,其承認收到1804473.45元成本票,剩余會補齊。
漿果公司上訴請求:撤銷河北省赤城縣人民法院(2020)冀0732民初956號民事判決,改判應付工程款1303726.6元,利息從2019年9月1日起算。事實與理由:一、一審認定被上訴人已墊付的王殿福等4人149200元勞務費由上訴人承擔并在應付工程款中等額扣除,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中上訴人舉證了2020年9月29日的《告知函》及附件、送達視頻、2020年9月29日由上訴人出具的《借條》,這三份證據顯示在2019年9月24日,被上訴人曾書面向上訴人核實王殿福等人的勞務欠款情況,上訴人在2019年9月29日明確致函回復:就被上訴人列明的王殿福等勞務人員欠款情況,上訴人只認可馬小飛的144000元,其余人員的費用上訴人不知曉,拒絕支付,如被上訴人執意支付,責任自擔。該《告知函》的送達視頻顯示,在送達時被上訴人正在組織農民工書寫承諾書,尚未發放款項,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自認在2019年9月29日中午時分收到《告知函》,但付款憑證顯示其于當日下午16時之后才發放了款項。此外,一審庭審中王殿福、張繼龍、李春麗三位證人提到其給李偉個人干活,由李偉給出具了欠款單,與上訴人之間沒有勞務關系。因無法找到李偉,欠款單真實性無法核實。本案中上訴人認可的華工公司代付農民工勞務費共計581052元,且均已出具了借條,但該149200元沒有借條,也表明了是上訴人不認可的款項,故本案爭議的149200元是上訴人未向李偉核實情況,且收到上訴人明確拒付通知后,擅自付款的行為,該部分款項不應由上訴人承擔。二、一審判決應付工程款中扣除10000元代扣預算費和7000元代扣資料費,無事實依據,也無證據支持。依據誰主張誰主舉證原則,被上訴人主張在應付工程款中扣除上述款項,應當提交相應證據,否則承擔敗訴風險,在沒有任何證據的前提下,一審法院對此進行認定,屬于違法判決。三、一審判決的利息起算點有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18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一審訴訟中,被上訴人自認工程的交付時間為2019年8月底,那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2條以及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條自認免除舉證責任,公開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應為2019年9月1日。
華工公司答辯稱,一審認定華工公司為漿果公司王殿福等4人的勞務費合法有據。由于漿果公司是以華工公司名義施工,在漿果公司欠付農民工工資的情況下,農民工多次向主管部門上訪,在2020年4月份就已經告知支付相應款項。漿果公司是實際施工人,承擔預算法、資料費,符合華工公司和漿果公司的協議。
張家口市山水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答辯稱,對于張家口市華工建設有限公司、張家口京北漿果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結算不清楚,可以在工程款范圍內予以支付,但要提供稅票。
張家口京北漿果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華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03727元,從2019年8月10日起按LPR標準支付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判令被告山水公司對以上款項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山水公司于2019年7月5日把其開發的“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承包給華工公司施工,雙方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有約定了建設內容為大棚主體結構工程、育苗所需的配套設備、水電工程、園區環路工程等招標清單內所有工程量;工期一個月;質量保修期為365日;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方式,最終價款以審計結果為準;工程質保期滿并無任何工程質量缺陷問題后付清尾款;華工公司向山水公司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華工公司取得此工程后又與漿果公司鑒定了編號為190704的協議書,把“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交由漿果公司施工。協議書約定了漿果公司完全同意履行華工公司與山水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承擔施工合同約定的所有責任;漿果公司按工程總價款的3%向華工公司交納管理費(按施工合同價369萬元計算);管理費按建設單位撥款逐筆扣繳;本工程涉及的有關稅費均由漿果公司獨自承擔;漿果公司在開具工程款發票時須按稅收規定向“公司”繳納稅款;漿果公司每次向華工公司申請用款前,須提供成本票據,如不能提供成本票據,華工公司扣工程款的3%代漿果公司處理成本票。現該工程已經由漿果公司完工通過驗收交由山水公司使用。2020年3月23日,華工公司與漿果公司簽訂了《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確認書》,其中寫明華工公司承攬的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建設項目由漿果公司施工完畢,該項目由華工公司、漿果公司經與山水公司商議工程造價確定為369萬元;華工公司、漿果公司均認可此價款為最終結算價,作為雙方相互結算的依據。2020年3月26日,漿果公司授權華工公司代為發放雇傭農民工工資,代發款項在應支付工程款中等額扣除,并簽署授權書。現山水公司已經支付華工公司工程款2117435.68元。華工公司在本案工程中代漿果公司付材料款1223421.45元、代漿果公司付農民工勞務費581052元,漿果公司借華工公司材料款、工資款400000元,漿果公司收到華工公司給付的工程款71100元(扣稅金89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均認可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其中有主要爭議的事實為1、案涉工程中水電部分的施工價款的歸屬;2、華工公司向王殿福4人代發放的149200元是否歸計在工程款內;3、工程產生的稅金負擔。案涉工程中水電部分的施工是由華工公司的曹滿強、閆義施工,施工造價550299.6元,原告和被告華工公司均無異議。此工程的實際施工并未在原告和被告華工公司簽訂的編號為190704的協議書和《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確認書》中約定,但《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確認書》是在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交付使用后由原告和華工公司簽訂的,而華工公司在明知工程中水電部分的施工是由華工公司自己完成的,又與漿果公司確認了漿果公司施工造價為369萬元,其價款確認書也是華工公司在其提交的(2020)冀中瑞華審字第626號工程審核報告書未產生前簽訂的,《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確認書》對漿果公司、華工公司產生了法律效力,故可以認定華工公司應當給付漿果公司工程款369萬元。華工公司在2020年4月8日向漿果公司發送告知函,表明讓漿果公司在11日之前辦理向王殿福等4人發放149200元(包括鉤機款、租房費、購買沙子款)事項,不辦理就按照李偉出具的憑據結算,按照委托代發工資授權書代發。在2020年4月11日之前,漿果公司沒有向華工公司辦理相關事宜,也沒有通知華工公司不允許向王殿福4人發放的149200元。故對華工公司認為此149200元應當在應支付工程款中等額扣除予以支持。根據山水公司和華工公司的施工合同、華工公司和漿果公司的施工合同,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漿果公司是山水公司和華工公司的施工合同中的實際施工人(除水電工程外),按照華工公司和漿果公司的施工合同約定的第三條第2款,漿果公司負擔由山水公司和華工公司的施工合同涉及的稅款,本案中施工的部分材料款是華工公司直接支付,票據也是直接開給華工公司,而華工公司和山水公司結算時提供的票據是華工公司出具的,但稅費按照約定是由實際施工方漿果公司負擔,但目前除去華工公司結算的部分材料款、原告認可收到華工公司工程款71100元(已扣稅金8900元)以外的票據產生的稅費需要票據產生時計算,加之本案工程中還有華工公司自己施工的部分產生的稅費,現在因欠缺以上票據,所以待實際發生后,可按華工公司和漿果公司的施工合同的約定另行主張權利。關于工程款利息,2020年3月23日,華工公司與漿果公司簽訂了《赤城縣樹莓種植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確認書》,約定了支付價款數額、支付方式,故華工公司應當于2020年3月23日支付漿果公司工程款,沒有支付的工程款利息應當從2020年3月23日開始支付,原告此項訴訟請求計算方式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利息按照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完畢之日止。華工公司還欠漿果公司工程款為369萬元-2386273.4元(包括369萬元計3%管理費110700元、借款、墊付材料款、墊付勞務費581052元、已支付工程款)向王殿福4人發放的149200元(包括鉤機款、租房費、購買沙子款)-代扣預算費10000元-代扣資料費7000元=1137526.6元。山水公司在欠華工公司工程款1572217.52元內對漿果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一、被告張家口市華工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張家口京北漿果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137526.6元及利息(利息從2020年3月23日開始按照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完畢之日止)。二、被告張家口市山水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在1572217.52元內)承擔連帶責任,并有權向被告張家口市華工建設有限公司追償。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河北省赤城縣人民法院(2020)冀0732民初956號民事判決;
二、張家口市華工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張家口京北漿果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87227元(1137526.6-55029.6=587227)及利息(利息從2020年3月23日開始按照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完畢之日止)。
三、被告張家口市山水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在1572217.52元內)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案件受理費16534.0元,張家口市華工建設有限公司負擔10000元,張家口京北漿果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負擔653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馬硯生
審判員趙景獻
審判員梁金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張毓涵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