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武與邯鄲市市政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川0781民初5016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江油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薛武訴被告邯鄲市市政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邯鄲市市政工程公司在本案答辯期間屆滿舉證期間對管轄提出異議,認為雙方當事人的買賣合同履行地位于綿陽市經開區,被告住所地在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本案應由綿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或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被告邯鄲市市政工程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綿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肖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趙盼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