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江淮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桐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桐陽等其他案由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皖0881執恢134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人安徽桐城江淮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桐城市桐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桐陽、李友東、張柏青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5)桐民二初字第0068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現被執行人尚欠執行款4681443.38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49214元,執行費49214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通過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財產申報表、信用風險懲戒提示,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起多次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及桐城人民法院執行辦案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信息,發現被執行人名下僅少量銀行存款,無房產以及車輛登記信息。
3.本院通過調查被執行人所在地基層組織未刀現有可供電執行財產
4.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5.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通過談話方式將被執行人名下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法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因本案被執行人名下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本院向申請執行人釋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并在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對本院認定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表示認可,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故本案未能執行的標的額為4681443.38元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林峰
審判員甘少林
審判員吳米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孫媛媛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