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銘立周轉材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與浙江昆侖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桂0305民初1287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桂林市銘立周轉材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浙江昆侖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4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桂林市銘立周轉材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盧柏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浙江昆侖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月18日簽訂的《財產租賃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建筑材料租金2314586.08元及拖欠租金產生的違約金61808.04元(違約金以每月實際欠付租金為基數,從2019年4月1日起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逐月計算至2020年12月31日,實際計至租金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運費68795.4元;4.判令被告支付稅金5825.24元;5.判令被告支付貼現及開通支票承兌年費2000元;6.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還所租賃的建筑材料;7.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18日,原、被告簽訂《財產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提供鋼材租賃業務,用于被告負責施工的桂林市七星區興進福隆園X-1片區建設工程。合同對租賃材料、租金單價、運輸裝卸費、租賃期限及結算付款方式等作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租賃鋼材,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原告提供租賃鋼材租金共計2649486.08元、運費68795.4元、稅金5825.24元、貼現及開通支票承兌年費2000元。在此期間,被告僅支付租金334900元。原告多次通過致電、發函、登門拜訪等方式催促被告盡快履行合同約定的按時付款義務,未果。因合同第六條“如不按時結清租費,每推遲一天,按月租金萬分之四付款違約金,違約金上限不能超過總租金的萬分之三”明顯低于原告的實際損失。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的規定,請求按照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被告因拖欠租金產生的違約金,即以每月應付未付租金為基數,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違約金為61808.04元,違約金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截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租金2314586.08元、運費68795.4元、稅金5825.24元,貼現及開通支票承兌的年費2000元及欠付租金產生的利息61808.04元,以上共計2453014.76元。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材料。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2019年1月18日,原告與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杜永飛簽訂《財產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提供鋼管等材料租賃業務,用于被告負責施工的桂林市七星區興進福隆園X-1片區建設工程;合同對租賃材料的名稱、租金單價、運輸裝卸費進行了約定;租賃期限自原告從2019年1月18日起將租賃材料交付被告使用開始;租金第一次結算三個月,結算70%,之后逐月按實結算月租金的70%,主體封頂結算至發生租費90%,周轉材料出場2個月內付清余款;如不按時結算租費,每推遲一天,按月租金的萬分之四付違約金,違約金上限不能超過總租金的萬分之三。合同承租方一欄加蓋的公章名稱為“浙江昆侖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區域公司”。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起根據被告需要陸續為被告負責施工的桂林市七星區興進福隆園X-1片區工地提供租賃鋼材。原告向被告工地運送租賃材料的租賃單及被告向原告退還部分租賃材料的退料單均有被告工地的工作人員單安海簽名。2020年1月9日,杜永飛在原告制作的2019年1月至12月期間的租金對賬單上簽名確認了此期間的租金、運費、稅金5825.24元及貼現及開通支票承兌年費2000元,并注明“準確的租金金額以倉管單安海簽字為準”。租賃期間,被告分別于2019年8月7日向原告支付10萬元、10月11日支付134900元、2020年5月22日支付10萬元,共計支付334900元。2021年1月8日,單安海在原告制作的對賬單上簽字確認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原告提供的租賃鋼材租金共計2649486.08元,已支付334900元,尚欠2314586.08元;同日,單安海確認尚欠原告運費68795.4元。原告向被告共開具兩份廣西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此支付稅金5825.24元。被告至今仍在使用租賃物。因被告未能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及相應的費用,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被告送達催款函,要求其15日內答復,被告未予答復,亦未給付原告拖欠的款項,故原告訴至本院,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另查明,被告未開設名稱為浙江昆侖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區域公司的分支機構。
又查明,被告至今使用原告提供的鋼管213001米,扣件151436套、頂托11943支、底座1106個、套筒11584個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桂林市銘立周轉材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浙江昆侖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簽訂《財產租賃合同》;
二、被告浙江昆侖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桂林市銘立周轉材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租金2314586.08元及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以本金2314586.08元為基數,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欠款付清止);
三、被告浙江昆侖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桂林市銘立周轉材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運費68795.4元、稅金5825.24元,貼現及開通支票承兌的年費2000元;
四、被告浙江昆侖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原告桂林市銘立周轉材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鋼管213001米,扣件151436套、頂托11943支、底座1106個、套筒11584個。
本案應收取案件受理費26424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3212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18212元(原告已預付),由原告負擔546元,被告負擔17666元。
上述金錢給付義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6424元(收款單位: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20×××16,開戶行:桂林農行高新支行),上訴于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后七天內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毛川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俞蔣燕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