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車縣第一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陳明娟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新2923執異1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庫車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新疆華鼎龍拓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鼎龍拓公司)與被告庫車騰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騰源商貿公司)、陳明娟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庫車縣第一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庫車一建)對本院作出的(2021)新2923執173號之二《執行裁定書》裁定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庫車一建稱,工程款是用于支付項目所產生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稅費等相關費用,本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支付人工工資、材料費等費用屬于企業自主行為,是合理合法的,企業合法的經營活動應當受到保護。協助執行款項的范圍超過被執行人陳明娟及騰源商貿公司應履行的義務范圍。華鼎龍拓公司與陳明娟及騰源商貿公司之間的糾紛與我公司無關,人才公寓項目未結工程款是用于施工的款項,并不屬于陳明娟個人資產,扣留工程款擴大了陳明娟應履行義務的范圍。綜上所述,法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請求解除對人才公寓(2號樓)項目未結工程款的扣留(或提取)。
本院查明,華鼎龍拓公司與騰源商貿公司、陳明娟.庫車一建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新2923民初99號民事調解書,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騰源商貿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給付華鼎龍拓公司鋼材款及訴訟費合計14500000元;二、陳明娟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三、庫車一建不承擔給付責任;四、華鼎龍拓公司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協議達成后,騰源商貿公司及陳明娟未履行上述民事調解書內容。華鼎龍拓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2021)新2923執173號之二《執行裁定書》,裁定:扣留(或提取)被執行人陳明娟承建的由新疆龜茲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所中標的2017年公租房(5標段)項目未結工程款和陳明娟所承建的由庫車一建所中標的人才公寓(2號樓)項目未結工程款合計14581900元。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與庫車一建的法定代表人尹華選作了一份《談話筆錄》,尹華選在該談話中陳述陳明娟的所施工的人才公寓(2號樓)項目未結工程款尚有1000萬元左右,該工程款還包括未付的人工工資、材料費、機械費等相關費用,扣減未付的人工工資、材料費等費用后還余多少,還需財務核實。本院在談話中要求庫車一建在扣減未付的人工工資、材料費等費用后陳明娟的未結工程款。談話后,本院于當日作出(2021)新2923執173號《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庫車一建協助執行以下事項:扣留(或提取)被執行人陳明娟承建的由庫車一建所中標的人才公寓(2號樓)項目未結工程款10000000元。尹華選于當日簽收了本案的《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庫車縣第一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張桂茹
審判員米曉玲
人民陪審員李少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董玉威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