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光橋、廣東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民終23682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肖光橋與被上訴人廣東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云浮三建公司)、陳家標、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九局公司)、中鐵五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五局公司)、深圳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地鐵公司)、中鐵五局集團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路橋公司)、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6民初82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肖光橋的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書;2.判令云浮三建公司支付肖光橋工程款人民幣100000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5年2月12日起計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暫計至起訴之日止為13654元),暫共計X3654元;3.判令陳家標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支付責任;4.判令中鐵九局公司、中鐵五局公司、路橋公司、中鐵公司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支付責任;5.判決令深圳地鐵公司在欠付中鐵九局公司、中鐵五局公司、路橋公司、中鐵公司工程款的范圍內,就中鐵九局公司、中鐵五局公司、路橋公司、中鐵公司應付給云浮三建公司的工程款向肖光橋承擔連帶支付工程款本息的責任;6.本案訴訟費由云浮三建公司、陳家標、中鐵九局公司、中鐵五局公司、路橋公司、中鐵公司、深圳地鐵公司承擔。
云浮三建公司辯稱,請求法庭查明事實,駁回肖光橋的上訴。
路橋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公正公平,路橋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
陳家標、中鐵九局公司、中鐵五局公司、深圳地鐵公司、中鐵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辯。
肖光橋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云浮三建公司支付肖光橋工程款人民幣100000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5年2月12日起計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陳家標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相連帶支付責任;3.中鐵九局公司、中鐵五局公司、路橋公司、中鐵公司應當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支付責任;4.深圳地鐵公司在欠付中鐵九局公司、中鐵五局公司、路橋公司、中鐵公司工程款的范圍內,就中鐵九局公司、中鐵五局公司、路橋公司、中鐵公司應付給云浮三建公司的工程款向肖光橋承擔連帶支付工程款本息的責任;5.本案訴訟費由云浮三建公司、陳家標、中鐵九局公司、中鐵五局公司、路橋公司、中鐵公司、深圳地鐵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6月12日,深圳地鐵公司作為主辦方(甲方),與作為承辦方(乙方)的中鐵公司簽署《合同協議書》,約定甲方將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X號線BT項目采用“融資+設計施工總承包”的BT模式交由乙方實施。根據《深圳地鐵X號線自購物資(聲屏障、玻璃幕墻)集中采購聯合招標公告》中有關項目概況記載,中鐵五局(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地鐵X號線X305-1標項目經理部,X305-1標段包括四站五區間,車站為X站、X站、X站和X站,區間為X、X、X、X、X區間,全場6951.8米,其中BT段長度為4332.4米,非BT范圍長2619.4米。該工程建設單位為深圳地鐵公司,BT主辦單位為中鐵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肖光橋主張從云浮三建公司處承接涉案的深圳市地鐵X號線X305-1標X站的砼\模板\支架工程,工程發包方是深圳地鐵公司,總承包是中鐵公司,剛開始是由中鐵九局公司承建,又先后轉由中鐵五局公司、路橋公司承接,云浮三建公司系從中鐵九局分包工程而來的。云浮三建公司稱深圳市地鐵X號線X305-1標系陳家標掛靠云浮三建公司承包的工程,承包內容為項目部駐地建設及樁基工程、承臺工程,不包括本案所涉的X站工程。路橋公司主張涉案的深圳市地鐵X號線工程的總承包單位為中國中鐵公司,由該公司明確內部具體施工單位,因中鐵集團內部重組,涉案工程項目部的管理單位更換為路橋公司。
肖光橋提交了一份涉案的深圳地鐵X號線X305-1標X站(砼\模板\支架工程)《云浮三建完工計量單》,系由案外人王X作為經辦人、陳家標作為負責人于2015年2月X日簽署,其中載明結算金額為1413690元,截至結算日期累計支付1226000元,下欠187690元。云浮三建公司對該份證據不予認可,主張陳家標、王X均非云浮三建公司的員工,王X系陳家標聘請的工作人員,上述證據與云浮三建公司無關。
肖光橋主張涉案工程總工程款即為上述證據中載明的1413690元,2015年2月X日結算時還欠187690元,結算之后支付了87690元,其中35000元是支付至肖光橋賬戶銀行,另外52690元是支付給其他工人,目前尚欠100000元未付。肖光橋提交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其于2015年1月15日收到10000元,于2015年1月31日收到10000元,于2015年2月12日收到35000元,付款方名稱均為“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地鐵X號線BT項目X305-1標段項目經理部”。路橋公司于一審庭審確認上述賬戶為其公司賬戶,其按要求直接將勞務工的工資付至工人銀行賬戶,每筆付款金額是由陳家標提供。
路橋公司主張其已向云浮三建公司付清工程款,雙方已無債權債務關系,并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明:1、簽署時間為2015年6月25日的《清算協議》,甲方為中鐵五局集團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深圳軌道交通X號X305-1標段工程項目經理部,乙方為廣東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落款處甲方有陳家標簽名,并加蓋了“廣東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印章,約定如下: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地鐵X號線BT項目X305-1標項目經理部與廣東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就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X號線BT項目X305-1標承臺工程、墩身工程、箱梁工程、車站工程分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以及相關勞務補充協議,乙方在中鐵九局集團有現因甲方企業重組,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合同中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的權利義務由甲方承受,乙方在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地鐵X號線BT項目X305-1標項目經理部管段截至2015年6月25日所承擔施工的所有工程及零星工程等工作內容已全部完工,甲乙雙方根據所簽訂的合同均已認真、完全履行了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確認截至2015年6月25日止,乙方在甲方所屬標段內完成的工程勞務價款共計26555978元。本次清算甲方除質保金外工程款已付清,質保金已支付361843元,剩余質保金878525元,在甲方該工程交工驗收扣除保修費用后30天內無息退還。2、雙方簽署的《路橋公司質保金折讓協議》,確認甲方截至2017年1月24日尚欠乙方質保金50萬元。乙方同意工程質量保證金50萬元按折讓后37.5萬元后支付,支付后雙方不再有債權債務關系。3、銀行賬戶客戶回單,顯示中鐵五局集團路橋工程責任有限公司深圳軌道交通X號X305-1標段工程項目經理部于2015年10月9日向深圳市X吊裝租賃有限公司支付了45000元、向廣州市海珠區X五金建材商店支付333525元,于2017年2月21日支付375000元,摘要記錄為“代發工資”;4、《委托書》,落款為“廣東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加蓋了該公司印章,并有陳家標簽名,委托中鐵五局集團路橋工程責任有限公司深圳軌道交通X號X305-1標段工程項目經理部將勞務款333525元匯入廣州市海珠區X五金建材商店的賬戶,將勞務款45000元匯入深圳市X吊裝租賃有限公司的賬戶。
深圳地鐵公司于一審庭審中確認涉案工程于2016年6月28日投入使用。
另查,深圳地鐵公司于庭后回復一審法院:1、涉案合同預估金額191××××4970元,由于該工程尚未進行審計結算,深圳地鐵公司根據驗工計價情況按合同約定支付相關款項。根據驗工計價,X號線已完工程量為181××××5234元,結合工程調差等情況,深圳地鐵公司應付款項為185××××2231元,已于2019年1月支付完全部款項,其中包括2018年8月返還的質保金452010922元,及2019年1月返還的質保金425934307元。2、涉案合同未付款項為根據合同約定保留的軌道工程、防水工程部分的質保金28534500元。其中,軌道工程缺陷責任期未到期,仍存在需整改的工程,防水工程質保期截止時間為2021年,支付條件未達成。綜上,截至2019年8月,深圳地鐵公司不拖欠任何合同款項。深圳地鐵公司同時提交了付款憑證、支付證書匯總表等證據予以證明。路橋公司對上述說明及資料均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肖光橋主張其從云浮三建公司處承包涉案的深圳市地鐵X號線X305-1標X站的砼\模板\支架工程,其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一審法院認為,肖光橋并未就承接上述工程與云浮三建公司簽署書面協議,亦無充分證據證明陳家標是受云浮三建公司委托而向其發包工程,云浮三建公司于一審庭審中亦否認肖光橋承包的涉案工程屬于陳家標掛靠該公司承接的工程承包范圍,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肖光橋系從云浮三建公司處承接涉案工程,對其訴請云浮三建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據肖光橋提交的《云浮三建完工計量單》可知,其已于2015年2月X日與陳家標進行結算,一審法院確認肖光橋系從陳家標處承接涉案工程,陳家標在該計量單上簽字,表明其對肖光橋主張的已完工程量無異議,肖光橋有權收取相應的工程款。由于陳家標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意見或證據予以反駁,視為其放棄對肖光橋主張的抗辯,其應當依照《云浮三建完工計量單》所確認的金額,向肖光橋支付剩余工程款187690元。現肖光橋確認其于結算后已收到87690元,訴請陳家標支付剩余工程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其他被告的責任承擔問題。肖光橋主張,深圳地鐵公司是深圳地鐵X號線X305-1標工程的發包方,中鐵公司為該工程的總包單位,中鐵九局公司及中鐵五局公司聯合中標該標段總承包,中鐵九局公司、中鐵五局公司以及路橋公司承接工程后,又將涉案工程違法分包給云浮三建公司,應當對涉案工程款承擔連帶支付責任,深圳地鐵公司作為發包方,應在欠付中鐵九局公司、中鐵五局公司、路橋公司工程款的范圍內,就涉案工程款向肖光橋承擔連帶支付責任。一審法院對此分析如下,第一,肖光橋系自陳家標處承接涉案工程,其與中鐵五局公司、中鐵九局公司、路橋公司、中鐵公司均不存在合同關系,肖光橋訴請上述五被告承擔支付工程款的連帶責任,缺乏理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深圳地鐵公司系涉案的深圳地鐵X號線X305-1標工程的發包方,其已提交證據證明其向路橋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項作為約定的保留金尚未達付款條件,路橋公司對相應證據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肖光橋訴請深圳地鐵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亦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一、陳家標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肖光橋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幣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幣100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5年2月12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駁回肖光橋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74元,由陳家標負擔。案件受理費肖光橋已預交。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變更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6民初825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被上訴人廣東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陳家標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上訴人肖光橋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幣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幣100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5年2月12日起計至本判決確定的款項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上訴人肖光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受理費人民幣2574元,二審受理費人民幣2574元,均由被上訴人廣東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陳家標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俞紅
審判員吳春瀧
審判員鄧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劉尹琳(兼)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