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春宏與如皋廣慈醫院有限公司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682民初6744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蘇春宏與被告如皋廣慈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如皋廣慈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先適用簡易程序,后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春宏及其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建,被告如皋廣慈醫院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水瑞林、洪德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37468.65元、伙食補助費864元、營養費1380元、誤工費61740元、護理費30750元、殘疾賠償金104920.32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1200元、鑒定費10000元,合計253322.97元,按80%賠償計202658.38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后變更訴訟請求如下:伙食補助變更為40元/天,計1920元;營養費變更為40元/天,計3600元;誤工費期限變更為325天,標準180元/天,計58464元;合計總額仍然為253322.97元。因為三期鑒定增加了900元鑒定費。按80%賠償計202658.38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23日上午,原告因大便出血去被告門診就診,并按照郭醫生的要求進行了相關檢查,醫生開具了處方,要求原告帶藥回去吃,第二天來做腸鏡檢查。第二天即7月24日8時30分左右原告到醫院,大約10時左右,原告進腸鏡檢查室(當時肚子不疼,身體沒有不適感),檢查室就原告和一男一女三人。原告按他們要求自己躺在臺子上,他們對原告說:“在做的時候疼你就說”,隨后女醫生先幫原告做的,將儀器從肛門口向里面探,原告就覺得肚子疼,女醫生就抽出儀器,接著繼續操作,反復幾次。然后女醫生就對男醫生說:“吃的藥(水)好像沒有把腸子洗得干凈,里面不清楚”。其后男醫生接過儀器操作,但做的時候原告還覺得疼,停了幾次還是繼續做的。原告原以為是正常反應,但他們說好了可以站起來了,原告下來就像站不起來了。原告妻子跑過來扶原告去廁所,發現原告走不起來就叫旁邊的護士,后有醫生來檢查了說是腸子搗破了,緊接著來了幾個人就推著原告去搶救室搶救并住院手術治療。7月30日原告轉南通市腫瘤醫院治療。由于被告事前未告知、檢查不全面,且在腸鏡操作中不當,致使原告腸道穿孔,并落下終身殘疾。因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等規定,原告特具狀貴院,提出上列訴訟請求,敬請貴院依法作出判決。
被告如皋廣慈醫院辯稱:原告訴稱其2019年7月23日上午到廣慈醫院就診在進行腸鏡檢查時,導致了原告腸穿孔是客觀事實。泰州市醫學會鑒定認為與廣慈醫院醫生操作不當有關,同時患者自身不利因素也有相關性。醫療過錯行為對腸穿孔形成的原因力為主要因素,廣慈醫院愿意依法對原告腸穿孔部分的醫療費損失進行賠償,原告治療結腸癌的費用及其永久造瘺所引起的傷殘等損失不予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23日上午,原告因大便出血去被告門診就診,預約第二天來做腸鏡檢查。7月24日上午患者蘇春宏至如皋廣慈醫院行結腸鏡檢查術,突發上腹部疼痛,呈刀割樣疼痛,陣發性加劇,無腰背部放射痛,伴有輕度惡心,無嘔吐,未做特殊處理,腹痛逐漸加重且逐漸波及全腹。腸鏡檢查提示距肛門5cm可及一腫塊,已送檢。當日12︰14患者因“突發上腹部疼痛1小時”,擬“下消化道穿孔”收住入院。查體:神志清,急性痛苦面容,精神萎,腹部平,肌衛明顯,上腹部壓痛(+++),反跳痛(+),移動性濁音(+),腸鳴音減弱。腹部平片示:雙側膈下大片積氣影、腹部腸管積氣征象,考慮消化道穿孔;入院診斷:急性彌漫性腹膜炎,下消化道穿孔,直腸腫瘤,直腸癌?告知相關風險,與患者家屬簽訂手術知情同意書后于當日13︰15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術中探查腸管,見乙狀結腸與降結腸交界處有一直徑約1.5cm大小穿孔,見腸液溢出,該段腸管與側腹膜、腸系膜固定,不宜拉出,考慮腹腔污染嚴重,腸鏡快速病理未明確腫瘤性質,遂行結腸腸穿孔修補術+橫結腸雙腔造瘺+腹腔引流術。術中肛門指診探查,距肛門約4cm處,截石位6點方向觸及一直徑約4cm腫塊,質硬,表面粗糙,指套有血跡,更換手套,自腹腔內探查,腹膜返折下方可觸及該腫塊;于左下腹置硅膠引流管1根。病理提示:(直腸)絨毛狀腺瘤伴高級別上皮內瘤變,由于活檢組織局限,不排除癌可能。術后予積極抗感染、抑酸護胃、維持水電解質平衡等對癥支持治療。術后第3天開放造瘺口,再次取活檢送病理提示:(直腸)粘膜慢性炎。患者及家屬要求轉上級醫院進一步治療,2019年7月30日予出院。
2019年7月30日患者因“結腸穿孔行橫結腸造瘺術后1周”入住南通市腫瘤醫院,查體:腹部切口干燥無明顯滲液,腹腔引流管1根在位通暢,引出少量淡黃色液體,結腸造口黏膜紅潤,無塌陷,腹平坦。直腸指檢:距肛門4cm觸及一菜花樣腫物,大小約2.5×3.0cm,質硬,指套有染血。入院診斷:直腸腫物:癌?結腸穿孔、橫結腸造口術后。住院期間患者并發不全性腸梗阻,經治療癥狀緩解后,于8月19日行經肛直腸腫瘤切除術,病理示:直腸乳頭狀腺癌Ⅱ級,侵及淺肌層,局部緊靠深肌層;基底切緣:未見癌累及。2019年8月28日行腸粘連松解+小腸部分切除+直腸癌根治術(Miles術),術后病理示:直腸:未見癌殘留,切緣未見癌累及,直腸旁淋巴結未見癌轉移(0/43枚);小腸未見癌累及,切緣未見癌累及,小腸旁淋巴結未見癌轉移(0/15枚)。2019年9月10日患者出院,出院診斷:直腸癌(pT2N0M0)、結腸穿孔、橫結腸造口術后。
原告蘇春宏在訴前向本院申請醫療損害鑒定,本院組織雙方聽證,將鑒定資料移送本院鑒定科,通過搖號確定鑒定機構為泰州市醫學會,于2020年7月2日作出泰州醫損鑒【2020】11號《醫療損害鑒定書》,載明:…八、分析說明(一)診療過程的分析1、2019年7月24日患者蘇春宏因大便帶血至如皋廣慈醫院行結腸鏡檢查術,因“突發上腹部疼痛1小時”收住入院,根據病史、臨床表現及相關檢查,診斷:急性彌漫性腹膜炎,下消化道穿孔,直腸腫瘤,直腸癌?告知相關風險,與患者家屬簽訂手術知情同意書后于當日13︰15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腸穿孔修補術+橫結腸雙腔造瘺+腹腔引流術,術中肛門指診探查,距肛門約4cm處,截石位6點方向觸及一直徑約4cm腫塊,術中快速病理提示:(直腸)絨毛狀腺瘤伴高級別上皮內瘤變,由于活檢組織局限,不排除癌可能。術后予積極抗感染等對癥支持治療,術后第3天開放造瘺口,再次取活檢送病理提示:(直腸)黏膜慢性炎?;颊呒凹覍僖筠D上級醫院進一步治療,2019年7月30日予出院。2、2019年7月30日患者因“結腸穿孔行橫結腸造瘺術后1周”入住南通市腫瘤醫院,入院診斷:直腸腫物:癌?結腸穿孔、橫結腸造口術后。住院期間患者并發不全性腸梗阻,經治療癥狀緩解后,于8月19日行經肛直腸腫瘤切除術,病理示:直腸乳頭狀腺癌Ⅱ級,侵及淺肌層,局部緊靠深肌層;基底切緣:未見癌累及。8月28日行腸粘連松解+小腸部分切除+直腸癌根治術(Miles術),病理示:直腸:未見癌殘留,切緣未見癌累及,直腸旁淋巴結未見癌轉移(0/43枚);小腸未見癌累及,切緣未見癌累及,小腸旁淋巴結未見癌轉移(0/15枚);2019年9月10日患者出院,出院診斷:直腸癌(pT2N0M0)、結腸穿孔、橫結腸造口術后。(二)醫方在診療過程中存在的過錯1、經治醫師2019年7月24日在對患者行結腸鏡檢查過程中操作不當,導致患者乙狀結腸與降結腸交界處形成一直徑約1.5cm大小穿孔。2、《電子腸鏡檢查申請單》、《結腸鏡檢查及處置知情同意書》書寫不規范,無醫師簽名、無日期等。(三)因果關系和原因力大小分析1、患者結腸穿孔主要與結腸鏡檢查醫師操作不當有關。而該患者腸道準備欠佳、視野欠清,結合如皋廣慈醫院2019年7月24日剖腹探查術中所見“乙狀結腸、降結腸與側腹膜、腸系膜固定”,故其自身不利因素與結腸穿孔的發生亦存在一定的相關性。2、2019年7月24日上午患者至如皋廣慈醫院行結腸鏡檢查術,檢查中出現腹痛,檢查后腹痛加劇,腹部平片示:雙側膈下大片積氣影、腹部腸管積氣征象,考慮消化道穿孔,即轉普外科,并于當日13︰15行剖腹探查術。發現結腸穿孔后如皋廣慈醫院的相關處置未違反診療規范。3、患者在南通市腫瘤醫院被診斷為直腸癌(pT2N0M0),分別于2019年8月19日行經肛直腸腫瘤切除術、2019年8月28日行經腹會陰聯合直腸癌根治術+結腸永久性造瘺。上述手術系其自身疾病直腸癌的治療方法,與如皋廣慈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無關。4、患者因結腸穿孔、腹膜炎于2019年7月24日行剖腹探查+橫結腸造瘺術,術后并發不全性腸梗阻,于2019年8月28日在經腹會陰聯合直腸癌根治術中同時行腸粘連松解+小腸部分切除術,主要與如皋廣慈醫院結腸鏡檢查醫師操作不當所致結腸穿孔有關。九、專家意見1、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第三項第(五)款規定,患者蘇春宏目前損害后果構成十級傷殘。2、如皋廣慈醫院在患者蘇春宏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結腸穿孔致2019年7月24日行剖腹探查+橫結腸造瘺術、2019年8月28日直腸癌根治術中同時行腸粘連松解+小腸部分切除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為主要因素。3、患者直腸癌行直腸癌根治術及結腸永久性造瘺,系其疾病的治療方法,與如皋廣慈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無關。原告墊付鑒定費1萬元。
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審理中,原告申請對誤工期限、護理期限及人數、營養期限進行法醫學鑒定。本院委托南通大學附屬醫院司法鑒定所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通大附院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93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鑒定人蘇春宏因醫療行為致結腸穿孔行手術等治療;其傷后的誤工期限以120日為宜;其傷后的護理期限以1人護理60日為宜;其傷后的營養期限以90日為宜。原告墊付鑒定費900元。
原告對其訴訟請求說明如下:1、醫療費37468.65元,其中在被告醫院住院期間去除已報銷的部分實際支付7913.21元;在南通腫瘤醫院住院期間去除已報銷的部分實際支付28955.44元;2019年7月23日在被告醫院腸鏡檢查前一天花費的藥費、檢查費,發票遺失,預估600元,具體數額請法院調取。2、伙食補助的標準為40元每天,期限48天(6+42),合計為1920元。3、營養費的標準為40元每天,期限為90天,合計為3600元。4、誤工費期限按120天計算,標準180元每天,已提供了相關的證據材料以及證人出庭,證明原告從事木工行業,系農村包工頭,其收入每天遠遠不止180元。5、護理費125*60=7500元。6、殘疾賠償金52460.16*2=104920.32元,按照鑒定的十級傷殘。7、精神撫慰金5000元。8、交通費1200元,法庭酌情認定。9、鑒定費10900元。要求被告按80%承擔責任。
被告質證認為:1、600元是在發生損害之前檢查的費用,系治療原發疾病,無論原告有沒有發票該費用被告均不予認可;7913.21元當中也有治療原發疾病的費用應當扣除;28955.44元費用是治療腸癌的費用,不是被告醫院造成醫療損害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南通腫瘤醫院住院費用明細清單中手術費腸切除術675元、腸粘連松解術675元,是屬于醫療損害鑒定中與本案存在因果關系的部分。2、認可6天,按照國家標準。3、按照鑒定的天數計算,按照國家標準。4、原告無論是否因被告的醫療行為造成損害,原告的原發疾病需要治療,鑒定報告中原告的誤工期為120天。關于每天的標準,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每天的收入180元,應當按照農民的標準125元每天計算。5、無異議。6、7、不認可。8、原告無證據證明其為醫療損害支付交通費1200元,不認可。9、依法分攤。按照法庭核實的損失承擔70%。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相關證據并經庭審質證確認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如皋廣慈醫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蘇春宏因醫療損害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112694.0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蘇春宏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10元,由原告蘇春宏負擔490元,被告如皋廣慈醫院有限公司承擔6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110元
合議庭
審判長宗衛明
人民陪審員張寬銀
人民陪審員錢文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賈俊輝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