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與秦皇島恒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302民初2044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源公司)與被告秦皇島恒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慧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嘉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竇樹法、林淑華、被告恒慧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廣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嘉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工程設計費615713元、監理費225000元,兩項合計840713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款額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70459元;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07年、2008年,被告開發建設位于紅嘴高新開發區恒慧山水莊園小區項目工程,與原告協商一致,分別簽訂了該項目的工程設計與工程監理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工程設計及工程監理義務。隨著被告工程項目的增加,原告繼續跟蹤設計,實際發生設計費965713元,其中:07年框架結構28232.8平方米×9元/平方米,計254095元;磚混結構37816.73平方米×5元/平方米,計189084元;商網3620.52平方米×15元/平方米,計54307元;辦公樓6108.8×15元/平方米,計91632元;別墅432平方米×15元/平方米,計6480元;綜合樓10564.01平方米×15元/平方米,計158460元;綜合樓12777.04平方米×15元/平方米,計191655元;消防水池及外網計2萬元。(上述設計費共計965713元,被告已給付35萬元,尚欠615713元)。工程監理建筑面積為75000平米,合同約定每平米監理費3元,合計225000元。協議簽訂后,原告按協議約定履行了工程監理義務。工程完工后,被告至今未給付原告工程監理費,并尚欠設計費615713元,兩項合計840713元。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原告無奈訴至法院,請法院查清本案事實,依法判決,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恒慧公司辯稱,一、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工程設計費615713元沒有事實根據。1、答辯人與四平市建筑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在2007年5月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答辯人委托四平市建筑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設計山水莊園小區2、8、9號三棟高層建筑面積28232.8平方米施工圖,費率為每平方米9元,設計費共計254095元;5、6、12、13、14、15、16號七棟多層建筑面積37816.73平方米施工圖,費率為每平方米5元,設計費共計189084元,總設計費為443179元。2、答辯人與原告2009年4月17日,簽訂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答辯人委托原告設計山水莊園綜合樓、別墅施工圖,綜合樓建筑面積23620.22平方米,費率為每平方米9元,設計費共計212580元;別墅432平方米,費率為每平方米5元,設計費共計2160元,總計設計費為214740元。3、自從2008年6月到2012年8月,答辯人共計給付原告設計費七次,共計362900元。根據上述事實,答辯人與四平市建筑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及原告之間共產生設計費657919元,而非是原告所說的965713元,答辯人已支付362900元,而非是原告所稱的350000元。現答辯人也僅欠原告與四平市建筑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設計費295019元,而非是原告所稱的615713元。二、原告沒有履行監理義務,主張的監理費225000元實際上根本沒有發生,要求答辯人給付監理費沒有事實根據。2008年4月21日答辯人與原告只是草簽了一份意向協議,草簽該協議的時候小區主體工程已基本完工,此后雙方再從沒簽訂過正式的監理合同,原告也從未派監理來工地檢測和補簽相關技術文件。由于沒有監理導致工程直到2019年還未能竣工驗收,造成上千戶業主不能辦房照。無奈之下答辯人只好通過市質檢站,委托吉林省建筑材料工業設計院,進行了復雜的實測鑒定,合格后于2019年年末才竣工驗收【見質檢報告1號(1區),1號(2區)、2、8、9號、5、6、12、13、14、15、16、別墅】共13冊,故原告在沒有履行監理義務的情況下要求給付監理費沒有事實依據。三、原告要求給付利息沒有事實根據。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原告主張利息沒有事實根據。四、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本案設計費發生在2007、2009年,答辯人最后的一次付款時間是2012年,此后再沒有主張過權利,原告此時再主張權利已超過訴訟時效。綜上,原告所訴的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嘉源公司原名四平市建筑設計院,2004年12月9日更名為四平市建筑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2007年4月11日更名為吉林省容悅建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2007年4月16日更名為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2007年5月原、被告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同編號07-13),合同約定被告作為發包人委托原告作為設計人承擔恒慧山水莊園住宅工程設計,其中山水莊園2#、8#、9#,合計建筑面積共計28232.8㎡,費率為9元/㎡,設計費共計254095元,山水莊園5#、6#、12#、13#、14#、15#、16#建筑面積共計37816.73㎡,費率為5元/㎡,設計費共計189084元;設計人(原告)向發包人(被告)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為施工圖8份。2007年7月1日原、被告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約定委托人為被告,監理人為原告,工程名稱為恒慧山水莊園小區,工程規模75000平方米,總投資7000萬元。該合同自2007年7月1日開始實施,至2008年12月31日完成。2008年4月21日原、被告簽訂《協議》一份,載明:經雙方商定,恒慧山水莊園小區項目,位于紅嘴高新開發區迎賓與興紅交匯處,建筑面積約75000平方米,總投資7000萬元,監理費:每平方米叁元,按實際工程建筑面積計算,付款方式:現金支付,開工付50%,完工付50%。監理工期截止2008年12月31日,超期甲方依照國家收費標準按監理人數追加監理費。上述《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原告于2008年4月22日在四平市建筑工程質量服務中心進行備案登記,登記的總監理工程師為朱善志,監理機構人員為七人。2009年4月原、被告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同編號09-07),合同約定被告作為發包人委托原告作為設計人承擔恒慧山水莊園,綜合樓工程設計,其中綜合樓建筑面積23620.22㎡,費率為9元/㎡,設計費共計212580元,別墅建筑面積432㎡,費率為5元/㎡,設計費共計2160元;設計人(原告)向發包人(被告)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為施工圖8份;第8.12條其他約定事項:如需增加設計項目,雙方應另行簽訂設計委托補充合同。2008年6月19日被告支付原告設計費50000元、2008年7月30日支付設計費50000元、2010年2月10日支付設計費50000元、2010年6月22日支付設計費100000元、2010年6月25日支付設計費100000元,上述設計費共計350000元,2012年8月15日被告支付原告曬圖費6600元,2012年8月25日支付曬圖費6300元。
另查明,案涉工程項目2009年至2010年的鋼筋機械性能、水泥物理性能、碎(卵)石、鋼材焊件、砂、燒結普通磚、砂漿試塊抗壓強度、混凝土試塊抗壓強度、水泥物理性能等試驗報告中的見證單位為原告嘉源公司。案涉工程項目2007年至2008年的申請監督登記表、整改通知單中的監理單位為原告嘉源公司。2019年8月17日吉林省建筑材料工業設計研究院出具鑒定報告13份,委托單位均為被告,工程名稱分別為四平恒慧山水莊園小區2#樓、5#樓、6#樓、8#樓、9#樓、12#樓、13#樓、14#樓、15#樓、16#樓、1#樓辦公樓(綜合樓Ⅰ區)、1#樓住宅樓(綜合樓2區)、別墅1,其中2#樓、8#樓、別墅1的設計單位為長春博亞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其余工程的設計單位均為原告,施工單位均為伊通億達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監理單位均為原告,鑒定項目均為主體結構安全性鑒定,鑒定結論均為:該建筑鑒定單元主體結構安全性評定等級為ASU級,即安全性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對ASU級的要求,不影響整體承載。所檢房屋工程質量合格,符合要求。
上述查明的事實有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變更情況、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同編號07-13)、《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協議》、《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備案登記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同編號09-07)、發票7張、鋼筋機械性能、水泥物理性能、碎(卵)石、鋼材焊件、砂、燒結普通磚、砂漿試塊抗壓強度、混凝土試塊抗壓強度、水泥物理性能等試驗報告、申請監督登記表、整改通知單、基樁低壓變法檢測報告、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檢測報告、吉林省建筑材料工業設計研究院鑒定報告13份以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秦皇島恒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工程設計費307919元。
二、被告秦皇島恒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工程監理費225000元。
三、駁回原告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208元,減半收取計6104元,由被告秦皇島恒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3869元,由原告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負擔2235元,保全費4724元,由被告秦皇島恒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2994元,由原告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負擔17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王宇琪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