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那國臣與被執行人黑龍江省博瑞遺傳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普通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黑0110執34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那國臣與被執行人黑龍江省博瑞遺傳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中,被執行人黑龍江省博瑞遺傳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哈爾濱市香坊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哈香勞人仲字【2020】第22號仲裁調解書確定的法律義務。經查,被執行人名下有黑*****牌、黑*****牌汽車一輛,依法應予查封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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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查封被執行人黑龍江省博瑞遺傳有限公司所有的車牌號為黑*****牌、黑*****牌汽車的車輛檔案,查封期限為二年;
二、在查封期間內被執行人不得轉移被查封的財產,不得對被查封的財產設立權利負擔,不得有妨礙執行的其它行為。
申請執行人應當在查封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查封的書面申請;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王玉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范曉靖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