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保定分中心、史軒合同、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冀0606執1270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保定分中心與被執行人史軒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依法審理該案做出的(2020)冀0606民初520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保定分中心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史軒貸款本金26871.1元,違約金6679.98元,現金利息5288.92元,共計38840元,被執行人依法應承擔本案執行費494元,訴訟費771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執行人史軒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失信被執行人風險提示通知書,被執行人未按法律文書履行給付義務。
2、本院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史軒全部銀行信息,發現其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
3、本院依法查詢了保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等單位,被執行人史軒名下未發現股息紅利及金融理財等可供執行財產。
4、2021年6月5日本院執行干警,到被執行人史軒住所地進行了調查、走訪,未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5、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到保定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史軒名下有房產信息。
6、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史軒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行為,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7、執行人員將上述執行情況和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保定分中心,如果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史軒的財產線索,本案將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現在不能提供財產線索,認可我院的查詢結果,并向我院提交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書,申請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8、本案標的38840元,貸款本金26871.1元,違約金6679.98元,現金利息5288.92元,共計38840元,被執行人依法應承擔本案執行費494元,訴訟費771元,均未執行到位。
綜上所述,因本案被執行人史軒名下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本院向申請執行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保定分中心釋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認可本院的財產調查結果
判決結果
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2020)冀0606民初520號民事判決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具備履行能力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梁政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宋曉亮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