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唐山市金潤旺投資有限公司、唐山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冀8601執329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受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與被執行人唐山市金潤旺投資有限公司、唐山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唐山旺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責令各被執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其均未履行。本院依法拍賣被執行人唐山旺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鼎旺楓景小區10套商業、69套住宅的房產。因案外人對拍賣的房產均提出案外人異議,案件正在審查之中,本案執行要以裁判結果為依據,暫不能依法處置。本院執行中依法向各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均已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高消費。除本院依法拍賣被執行人唐山旺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鼎旺楓景小區10套商業、69套住宅房產外,經網絡查控、傳統查控,未發現各被執行人其有可供執行的不動產、車輛、設備、股權和其他財產性權益。申請執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各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經本院終本約談,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冀民初13號民事判決確定的各被執行人應向申請執行人償還借款本金4800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和案件受理費、鑒定費、保全費2273339元未能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彭建
審判員李金科
審判員劉如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邸雪燦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