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盧巧銳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甘1125執486號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執行人盧巧銳、張林、盧保平、張巧林、包敏、劉曉霞、李尕保、張耀香、薛喜東、汪想紅、劉青榮、張新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漳縣人民法院(2020)甘1125民初845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執行人盧巧銳、張林償還申請人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本金2950000元及利息(扣除已還利息10000元);二、被執行人盧保平、張巧林、包敏、劉曉霞、李尕保、張耀香、薛喜東、汪想紅、劉青榮、張新俊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案件受理費35243元由被執行人盧巧銳、張林、盧保平、張巧林、包敏、劉曉霞、李尕保、張耀香、薛喜東、汪想紅、劉青榮、張新俊負擔。本案預估執行費32252元。執行中,申請人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于2021年6月18日書面申請撤回強制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律程序規定,且未損害**、**及***利益,予以準許
判決結果
終結對(2021)甘1125執486號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何虎
審判員趙建中
審判員張學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劉凱峰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