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與王銀雷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102民初1277號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與被告王銀雷郵政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厲彥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銀雷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郵寄服務費53660.75元,并以郵寄服務費53660.75元為基數,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欠款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滯納金;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9年被告王銀雷使用原告提供的寄遞服務后未支付相關費用,截至2020年4月16日共計形成郵寄服務欠費53660.75元。2020年4月16日被告王銀雷與原告簽訂服務欠費還款協議,約定所欠郵寄服務費從2020年4月底開始分期支付給原告,至2020年7月31日全部結清,但截止目前被告一直未履行欠費還款協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判。
案經送達,被告王銀雷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證據一欠費還款協議,證明被告王銀雷承諾還款;證據二發貨清單,證明原告已經履行發貨義務。被告王銀雷未到庭發表質證意見,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
經審核,原告提交的證據均具有真實性及合法性,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自2019年1月起被告王銀雷通過原告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多次向廣西、天津等地發送快遞。2020年4月16日王銀雷向原告出具欠費還款協議,主要內容約定:王銀雷(3715221989××××××××)系為東港寄遞事業部大學城營業部大客戶浩威生鮮、同發商務的企業法人,2019年與我部合作寄遞業務,截止到2020年4月16日共計形成快遞欠費53660.75元。經過雙方協商,此欠費約定三個月內結完,每月需付款給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東港區寄遞事業部17887元,第一期從2020年5月份開始償還,到2020年7月31日全部結清欠費。如果2020年7月31日王銀雷所欠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東港區寄遞事業部的快遞費未結清,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東港區寄遞事業部將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解決。至今,被告未償還任何款項。庭審中,原告請求被告以53660.75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8月1日支付滯納金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王銀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郵遞服務費53660.75元;
二、被告王銀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滯納金(以53660.75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8月1日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2元,減半收取571元,由被告王銀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志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秦梓萌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