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建工防水裝飾集團有限公司與天津天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津0116民初3502號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中基建工防水裝飾集團有限公司與天津天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士波、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羽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基建工防水裝飾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給付尚欠工程款人民幣550912元;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本金550912元為基數,按起訴時一年期LPR標準即3.85%,計算自2020年1月15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暫計算至2021年1月18日,暫計金額未人民幣21740.36元;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所有原告因無法實現本案債權所支出的全部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將其訴訟請求本金及利息本金調整為520056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GF-2003-0213)》,案涉工程地點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路××路××南,該合同還就分包價款、分包方式、工程質量等其他事項進行了詳細約定。原告于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就案涉合同項目進行施工,施工完畢后便將案涉工程交付被告,該工程通過整體竣工驗收后,業主開始陸續入住。雙方于2020年1月14日就案涉工程簽訂《分包工程結算單》。確定工程結算款人民幣3030312元。然被告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幣2479400元,尚欠工程款人民幣550912元。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履行,嚴重侵犯原告合法權益。故,成訴。
被告天津天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請。原告訴請第一條本金550912元應為520056元,訴請第二條逾期付款利息要求過高,合同第26.1條,明確表示承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按合同總價款萬分之0.5向分包人支付違約金,訴請第三條并無法律明確規定,也無明確約定,故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請。對原告事實與理由其他沒有異議,工程結算單需要看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1、2016年8月20日,原、被告簽訂《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將漢沽東岸虹苑小區1-11號樓屋面瓦工程發包給原告,工期為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6年10月31日,分包合同價款為2972712元,合同第26.1約定“承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按合同價款萬分之零點五向分包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進行了施工。
2、2020年1月14日,原、被告簽訂了《分包工程結算單》一份,載明“合同起止日期為2016年8月30日,2016年10月31日,達到國家施工驗收規范合格標準,并通過驗收,保修期為兩年,自2017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18日,截至2020年1月14日已付工程款2479400元。其余工程款待質保期結束按原合同付款方式執行”,訴爭工程造價為3030312元。
3、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訴至法院,被告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本院經審查駁回了被告的異議申請,后被告提起上訴,經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3民轄終100號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天津天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中基建工防水裝飾集團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520056元及利息損失(自2020年1月15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全國銀行間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
二、駁回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763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263元,由被告負擔45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保全費3383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執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凍結相關當事人名下財產,并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罰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趙志富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劉暢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