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律師事務所、成都嘉尚廣告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0193執26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與成都嘉尚廣告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一案,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93民特663號民事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經申請執行人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申請,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執行,立案執行標的186868.92元,執行費2703.00元。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成都嘉尚廣告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及傳票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點對點”系統查詢被執行人成都嘉尚廣告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證券、保險、工商、民政、稅務、不動產、銀行、網絡資金、車輛和公積金信息,經本院現場調查,也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川0193執266號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成都嘉尚廣告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車牌號為川A6××××、川A0××××的車輛,上述車輛均系輪侯查封,暫不具備處置條件。除此未查詢到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成都嘉尚廣告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沃捷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鴻鼎和廣告傳媒(北京)有限公司有到期債權的財產線索,經本院調查,到期債權均已付清。本院已依法將被執行人成都嘉尚廣告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笑童列入限制高消費。本次執行到位金額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限制。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合議庭
審判長張世全
審判員譚書琴
審判員劉學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王孜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