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保定分中心、李海濤合同、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冀0606執1254號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保定分中心與李海濤合同糾紛一案,該案做出的(2019)冀0606民初262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李海濤給付1、標的款4.692254萬元,2、執行費604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
1、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執行人李海濤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失信被執行人風險提示通知書,被執行人未按法律文書履行給付義務。
2、本院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李海濤全部銀行信息,發現其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
3、本院依法查詢了保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等單位,被執行人李海濤名下未發現股息紅利及金融理財等可供執行財產。
4、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16日將被執行人李海濤限制其高消費,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5、2021年6月19日本院執行干警,到被執行人李海濤住所地進行了調查、走訪。未能找到財產線索。
6、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約談申請執行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保定分中心,告知其被執行人名下暫無可供執行財產,本案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7、本案1、標的款4.692254萬元,2、執行費604元,未執行到位。
綜上所述,本院依法約談申請執行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保定分中心,將該案的走訪、調查及執行結果向其進行了告知,申請人明確表示認可本院的走訪、調查及執行結果。現被執行人卻無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交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書,要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其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具備履行能力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賈旭
審判員梁政
審判員姜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張敬憲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