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云亮、云南保山鵬程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云05民終219號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楊云亮因與被上訴人云南保山鵬程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保山鵬程建筑公司)、原審第三人段延文、隆陽區(qū)潞江鎮(zhèn)赧亢村民委員會(簡稱赧亢村委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qū)人民法院(2020)云0502民初54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情形,故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一、撤銷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qū)人民法院(2020)云0502民初5405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楊云亮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6207元予以退回
合議庭
審判長陳繼鵬
審判員施紅
審判員張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員王繼仁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