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鐵九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農村公路管理段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13民轄終37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鐵九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農村公路管理段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1)遼1324民初93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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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中鐵九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請求撤銷喀左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遼1324民初938號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將本案移送沈陽鐵路運輸法院處理。首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綜合前述條款的規定,對法人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本案被告住所地為沈陽市,因此沈陽才是本案管轄的適格地區;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關于印發《津、冀、晉、京四省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北京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受理民商事糾紛案件范圍協調會議紀要》和轉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指定北京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受理民商事糾紛案件范圍的規定》的通知第一條第三款:“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為鐵路運輸法院案件受理范圍;再次,上訴人屬于原為鐵路部門,現仍從事鐵路工程建設的企業單位,系鐵路運輸法院指定管轄案件的適格主體。原告稱本案系錦承鐵路項目建設工程引發的侵權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津、冀、晉、京四省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北京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受理民商事糾紛案件范圍協調會議紀要〉和轉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指定北京市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受理民商事糾紛案件范圍的規定〉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本案完全在鐵路運輸法院指定管轄范圍內;最后,選擇沈陽鐵路運輸法院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將本案移送至沈陽鐵路運輸法院具備充實法律依據。
被上訴人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農村公路管理段答辯稱:一.喀左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本案發生是由于上訴人在施工時,由于施工車輛重載循環碾壓將葉北線、北橋線、飛馬路、三泰路、金工街等鄉級公路壓壞。壓壞路段均在喀左縣境內,故喀左縣為侵權行為發生地,根據法律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喀左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二.上訴人中鐵九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本案應移送沈陽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無任何依據。關于上訴人所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津、冀、晉、京四省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北京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受理民商事糾紛案件范圍協調會議紀要》和轉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指定北京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受理民商事糾紛案件范圍的規定》的通知,這些文件是均適用于我國津、冀、晉、京四省市的文件,與遼寧無關更與本案無關。以上文件也明確規定了發生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分別向鐵路運輸法院和地方法院起訴,案件由先行受理的法院管轄,即使在遼寧省內適用該紀要,喀左縣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本案,因此本案也應該由喀左縣人民法院管轄。綜上所述,上訴人中鐵九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本案應移送沈陽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無任何依據,原審人民法院對享有管轄權,既有事實依據,又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孫成波
審判員路飛審判員韓明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宏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