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州分行、蔣建華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1703執恢55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四川天府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州分行與被執行人蔣建華、任曉燕、張曉波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703民初1214號民事判決書,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委托相關機構對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價值進行評估,本案的執行需等待房產價值的評估結果,本案暫不具備執行條件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法院(2021)川1703執恢555號案件的執行。
如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書,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潘煒
審判員秦鴻
審判員王懷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劉柳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