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廣亮與楊建學、陳中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1322民初25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蕭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朱廣亮訴被告楊建學、陳中文、河南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澤泰公司)、蕭縣教育體育局(以下簡稱蕭縣教體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皖1322民初27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楊建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朱廣亮工程價款100000元及相應利息。朱廣亮對上述判決不服,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皖13民終3180號民事裁定書,撤銷本院作出的(2020)皖1322民初2798號民事判決,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廣亮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陽,被告楊建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勝楠,被告陳中文,被告蕭縣教體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雪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河南澤泰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朱廣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楊建學支付工程款206340元及利息18578元(自2018年6月11日起暫計算至2020年5月4日止);判令陳中文、河南澤泰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蕭縣教體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并共同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告蕭縣教體局將白土鎮董店小學和白土鎮馬樓小學教學樓工程進行發包,被告陳中文借用河南澤泰公司資質投標中標,陳中文中標后又將白土鎮董店小學教學樓工程轉包給楊建學。2018年3月11日,原告和被告楊建學簽訂《建筑施工合同》,被告楊建學將董店小學的教學樓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發包給原告,工程范圍為教學樓的土建工程,一層結束付總款30%,主體驗收合格付總款60%,待工程竣工付95%,余款一年內付清,合同單價按每平方260元,按圖紙標注面積計算,約定合同總價款為310440元,工期自2018年3月11日至2018年6月11日,任何一方違約應補償對方經濟損失10萬元,被告陳中文是擔保人。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于2018年6月10日完工。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于2018年8月20日投入使用,被告違反合同約定不按期支付原告工程款,至起訴前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206340元未支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起訴,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求。
楊建學辯稱,1、楊建學與朱廣亮之間系勞務分包合同關系,屬于勞務費糾紛范疇。朱廣亮本人及所招募的施工人員均無勞務作業的施工資質,故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楊建學與朱廣亮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協議屬于無效協議。2、原告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朱廣亮未完成施工義務,剩余工程量由楊建學另找他人施工完成,并經朱廣亮確定認可,雙方已協議確定尚欠朱廣亮剩余工程款10萬元,楊建學同意支付尚欠工程款10萬元。
陳中文辯稱,1、本案的案由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涉案合同應為勞務分包合同,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應當由楊建學承擔責任。2、因朱廣亮沒有勞務作業的法定資質,根據相關的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涉案合同為無效合同,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陳中文不承擔擔保責任。3、因涉案工程是陳中文轉包給楊建學,且陳中文已經按照約定向楊建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項,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對陳中文的訴求。4、原告已經與楊建學就涉案工程款項進行了最終結算,并簽訂了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原白土鎮董店小學2018年3月11日簽訂的合同作廢,該約定是對陳中文擔保合同的免除,因此原告將陳中文列為被告沒有事實依據。補充協議是經朱廣亮與楊建學協商后在2020年1月24日簽訂,雙方對于欠款數額及對擔保人責任的免除沒有異議,但對付款的分期時間及次數產生了分歧,沒有達成一致,朱廣亮沒有簽字。
河南澤泰公司未到庭應訴、答辯,亦未提供證據材料。
蕭縣教體局辯稱,原告的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蕭縣教體局從未將工程承包給朱廣亮,蕭縣教體局與原告之間不存在任何建設工程施工關系。從朱廣亮提供的建筑施工合同書,可以看出楊建學將董店小學工程承包給朱廣亮,承包方式為包工不包料的施工方式,也就是說朱廣亮與楊建學之間系勞務分包關系,朱廣亮提供的是勞動作業,朱廣亮并不是建筑施工合同所謂的實際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向發包人蕭縣教體局主張工程款,該支付義務應由楊建學承擔。蕭縣教體局將蕭縣2018全面改善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辦學條件工程承包給河南澤泰公司,至于河南澤泰公司將工程是否承包給楊建學,兩人之間是掛靠關系還是承包關系暫且不論,都無法看出原告朱廣亮為本案的實際施工人,所以朱廣亮是無權要求發包人蕭縣教體局按照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欠款范圍內承擔責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供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沒有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一、楊建學、陳中文、蕭縣教體局對原告提供的證據2、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二、陳中文對楊建學提供的證據無異議。蕭縣教體局認為本案與其無關,對楊建學提供的證據不發表質證意見。原告對楊建學提供的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與本案無關,馬樓小學的教學樓工程與董店小學的教學樓工程不具有可比性;對楊建學提供的證據2的三性有異議,認為朱廣亮沒有在協議的右下方簽字確認,該份協議并未生效;對楊建學提供的證據3電話錄音的三性有異議,通話錄音的內容不完整,錄音內容與文字版內容不一致,朱廣亮并未同意扣款。原告對楊建學補充提供的證據5無異議,對其他證據均有異議,認為其他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勞務分包的范圍包括裝修裝飾和安裝工程。本院審查認為,董店小學教學樓工程與馬樓小學教學樓工程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工程,勞務分包的主體亦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對楊建學提供的證據1的關聯性不予認定;原告未在楊建學提供的證據2的尾部簽名捺印,且當庭否認該協議的效力,本院對證據2的效力不予認定。原告與楊建學約定的勞務分包范圍是所有建筑工程,根據原告提供的招標文件,工程承包范圍包括土建工程、裝飾工程與安裝工程,原告認可只干了土建工程,與通話錄音中的內容相佐證,楊建學提供的證據3能夠證明原告沒有完成所有的建筑工程。楊建學補充提供的圖紙的裝修裝飾部分有病房門、醫護辦公室的內容,而該部分內容與楊建學補充提供的招標文件不符,對楊建學補充提供的圖紙內容的關聯性不予認定;楊建學補充提供的證據2與原告提供的證據3相同,該份證據已經認定,不再重復認定。楊建學補充提供的證據3與證據4相互印證,證據4加蓋了董店小學的印章,原告對該兩份證據的真實性未提出質疑,本院對該兩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三、原告對陳中文提供的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2的三性均有異議,認為51000元和1572250元沒有轉賬記錄,不能證明雙方結算的真實性。楊建學、蕭縣教體局對陳中文提供的證據無異議。本院審查認為,原告對陳中文提供的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證據1的真實性予以認定;陳中文提供的證據2是證明其已付清楊建學所有的工程款,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陳中文與楊建學之間的轉包關系與原告無關,楊建學亦認可陳中文已付清其工程款,本院對陳中文提供的證據2的證明目的予以認定。四、楊建學、陳中文對蕭縣教體局補充提供的證據無異議。原告對蕭縣教體局補充提供的銀行流水清單有異議,認為本案土建工程的開工時間是2018年3月,蕭縣教體局提供的2018年1月10日的付款流水清單與本案無關;蕭縣教體局發包給河南澤泰公司的工程是董店小學教學樓工程與馬樓小學教學樓工程,故蕭縣教體局提供的2018年9月30日、2020年1月22日銀行流水清單不能證明是對本案工程的付款。本院審查認為,蕭縣教體局發包給澤泰公司的是董店小學的工程與馬樓小學的工程,兩個工程的總價款是1889393.41元,而蕭縣教體局提供的銀行流水清單付款金額是1336800元,尚欠552593.41元,且上述銀行流水清單沒有標注是對哪個工程的付款,故上述證據不能證明蕭縣教體局已付清本案工程款,對蕭縣教體局補充提供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河南澤泰公司經招投標中標蕭縣2018年全面改善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辦學條件工程以上專項資金項目施工第六標段。2017年6月22日,河南澤泰公司與蕭縣教體局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河南澤泰公司承包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全部工程項目,工程價款1889393.41元。2018年元月17日,河南澤泰公司與陳中文簽訂工程項目承包管理責任書,陳中文為項目責任人。2017年7月21日,陳中文與楊建學簽訂《建筑施工合同書》,陳中文以包工包料方式將白土鎮馬樓、董店教學樓工程轉包給楊建學施工。2018年3月11日,楊建學(甲方)與朱廣亮(乙方)簽訂《建筑施工合同書》,主要約定楊建學將白土鎮董店教學樓承包給朱廣亮施工,承包方式為包工不包料,乙方應負責工程的所有建筑工程、應按圖紙要求施工,如有變更應經甲方同意,服從甲方的技術管理。付款方式為一層結束付總款的30%,主體驗收合格付總款的60%。待工程竣工付95%,余款一年內付清。施工日期為2018年3月11日至2018年6月11日,承包價格為260元/㎡,按施工圖紙標注面積計算,總承包價為310440元。陳中文擔保工程款由其代付。等等。合同簽訂后,朱廣亮按合同約定完成部分工程施工,楊建學支付工程款118000元。朱廣亮未完成的工程由楊建學另行分包給董猛、張賢寶施工,支付董猛、張賢寶工程款共計85000元。該工程于2018年11月23日經驗收合格。蕭縣教體局已支付河南澤泰公司工程款1336800元,尚欠552593.41元未付。后朱廣亮追要工程款未果,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一、被告楊建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朱廣亮工程價款107440元。
二、被告蕭縣教育體育局在被告楊建學欠付的工程款10744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朱廣亮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74元,由原告朱廣亮負擔2441元,由被告楊建學、蕭縣教育體育局共同負擔223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雪芹
人民陪審員程中保
人民陪審員王會苗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徐婉婉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