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泰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湖南火電建設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02民特13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滕州市泰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興公司)與被申請人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湖南火電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火電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泰興公司稱:泰興公司施工過程中,因安裝鋼結構必須吊裝平臺扶梯梁。而鋼結構安裝價格為每噸220元,平臺扶梯梁安裝價格為每噸760元。泰興公司特意找火電公司的現場經理對安裝521噸平臺扶梯梁進行現場簽字確認,并及時報告火電公司的主管經理。仲裁程序中,泰興公司對工程造價鑒定提出異議并申請補充鑒定,而仲裁庭不予理睬。單此一項,就砍掉工程款28萬余元。仲裁的程序存在明顯瑕疵,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火電公司稱:仲裁庭根據火電公司申請委托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造價進行鑒定。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具有合法有效的鑒定資格和資質,鑒定程序合法。泰興公司提出異議并申請補充鑒定,仲裁庭已經書面回復,并非不予理睬。綜上,請求人民法院駁回泰興公司的撤銷仲裁裁決申請。
經審查查明:2021年3月5日,株洲仲裁委員會作出(2019)株仲裁字第1145號裁決:一、被申請人火電公司在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泰興公司支付工程款455456.13元,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工程款利息(自2013年3月25日至實際付款之日);二、駁回被申請人火電公司的仲裁反請求;三、(1)本案仲裁費24725元由申請人承擔7425元,被申請人承擔17300元;鑒定費24121.34元由申請人承擔7236元,被申請人承擔16885.34元。本案仲裁費24725元及鑒定費24121.34元已由申請人泰興公司預交,被申請人火電公司應將其承擔的費用34185.34元同工程款及利息一并支付給申請人泰興公司。(2)反請求仲裁費21387元,由被申請人火電公司承擔
判決結果
駁回申請人滕州市泰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請。
本案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滕州市泰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黃胤彪
審判員唐俊平
審判員胡蕓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齊志龍
書記員唐江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