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聯運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羅嘉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5民轄終90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浙江聯運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羅嘉、原審被告浙江聯運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分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2021)豫0506民初57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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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浙江聯運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稱,2021年3月17日,上訴人就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羅嘉訴上訴人勞動爭議一案向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021年3月29日,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21)豫0506民初575號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1、被上訴人羅嘉自2018年7月5日入職浙江聯運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非安陽分公司,崗位為運營管理部項目經理。因項目結束,羅嘉自2020年5月8日開始被調動至總部杭州工作(浙江聯運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羅嘉簽署了員工調動表),崗位為綜合管理部合伙人管理,直至2020年9月26日勞動關系解除。有雙方的勞動合同、調動表及考勤打卡記錄為證。2、被上訴人家住安陽市,即向浙江聯運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分公司提起訴訟。但浙江聯運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分公司既非用人單位所在地,也非勞動合同履行地,故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原審法院認為安陽分公司住所地在安陽市××區,即認定對本案有管轄權,無視安陽分公司既非用人單位所在地也非勞動合同履行地,屬于認定事實錯誤。3、本案中,即便沒有調動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雖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羅嘉自2020年5月變更至上訴人浙江聯運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也應在上訴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本案。綜上所述,安陽市××區既非用人單位所在地,也非勞動合同履行地,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請求依法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陳海雷
審判員鞏志芳
審判員李瑞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彩紅
書記員榮耀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