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律師事務所、成都格瑞特進出口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案由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0104執異109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成都格瑞特進出口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與袁茂杰、成都市壹眾互聯科技有限公司、趙修勇、趙金秋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一案中【案號:(2019)川0104執1415號】,申請人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向本院提交申請,請求變更其為該案的申請執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經審查查明,2019年1月18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川01執167號立案受理格瑞特公司申請執行袁茂杰、壹眾公司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一案。執行過程中,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執167號執行裁定,裁定將該案指定由本院執行。2019年3月4日,本院以(2019)川0104執1415號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518933元。2019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19)川0104執1415號之二執行裁定,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19年1月18日,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受理格瑞特公司破產申請。2019年3月14日,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12破1號通知書,指定泰和泰律師事務所擔任格瑞特公司管理人,蔡斌為負責人。
2019年9月23日,格瑞特公司破產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請,請求追加申請追加成都市壹眾互聯科技有限公司原股東與現股東杜蓓、楊娜、黃西、趙修勇、趙金秋為被執行人。2020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9)川0104執異168號執行裁定,裁定追加趙金秋、趙修勇為本院(2019)川0104執1415號執行案件被執行人等。2020年6月29日,本院以(2020)川0104執恢569號恢復對該案的執行。2020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20)川0104執恢569號之一執行裁定,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同時查明,2020年12月10日,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12破1號之四民事裁定,裁定認可第三次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格瑞特公司破產財產分配方案》【詳見附件《格瑞特公司破產財產分配方案》】。該附件載明“本次可供分配的應收債權僅4筆,第三筆債務人成都市壹眾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金額496085.03元,現狀為已就生效仲裁裁決支持的50萬元申請執行,已執行到位款3914.97元;應優先撥付管理人的報酬共計1382566.48元;格瑞特公司破產財產貨幣資金總額212575.18元,優先撥付破產案件訴訟費用79605.80元,管理破產財產的費用430元和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10171.1元后余122368.28元,該余款作為報酬優先撥付給管理人;將債務人為成都市壹眾互聯科技有限公司及重慶市肯士達科技有限公司2筆應收債權作為報酬抵償給管理人后,管理人放棄剩余報酬清償權等”。該裁定書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執業許可證、(2019)川0112破1號之四民事裁定書、執行裁定書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變更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為本院(2019)川0104執1415號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黃柒
審判員魯通
審判員劉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楊雪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