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沖鵬、鄭可勝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粵民申14078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鄭沖鵬、鄭可勝因與被申請人廣州市道路擴建工程辦公室(以下簡稱擴建辦)、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鐵集團)、廣州市老干部休養所(以下簡稱廣州干休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1民終47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鄭沖鵬、鄭可勝申請再審稱:(一)鄭大東加建房屋面積已經合法報建,鄭大東應獲得賠償房屋總面積為253.68平方米(包括房產證登記面積108.28平方米和加建房登記面積145.3918平方米)。(二)根據《臨遷協議》,涉案8號樓應當原地原樣重建,但擴建辦、廣鐵集團、廣州干休所將獨立的8號樓房改建成連體大樓,損害原業主權益。(三)涉案203、403房屋是以鄭大東的名義報建的,廣州干休所應當將203、403房屋返還給鄭沖鵬、鄭可勝。(四)新建的8號樓房屋質量有問題,且沒有供鄭沖鵬、鄭可勝獨立使用的天臺,402房屋也未建廚房。(五)擴建辦、廣鐵集團、廣州干休所應支付臨遷伙食補助費給鄭沖鵬、鄭可勝。據此,鄭沖鵬、鄭可勝提出再審申請。
廣鐵集團提交書面意見稱:一、二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請求法院駁回鄭沖鵬、鄭可勝的再審申請。
廣州干休所提交書面意見稱:一、二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請求法院駁回鄭沖鵬、鄭可勝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鄭沖鵬、鄭可勝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文建平
審判員王紅英
審判員張揚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張麗
書記員張苗苗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