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曉鋒與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任小軍等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晉08民終921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解曉鋒因與被上訴人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圖公司)、任小軍,原審被告李忠孝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萬榮縣人民法院(2020)晉0822民初15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解曉鋒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萬榮縣人民法院(2020)晉0822民初1574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改判被上訴人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訴人任小軍與李忠孝對于原判決第一項內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對77300元欠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依法判令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對于法庭查明的事實避重就輕,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一、任小軍與原審被告李忠孝之間系合伙關系,上訴人在一審時提交的證據已經達到了概然性的證明目的,原審認定證人姚某的證言系孤證錯誤。原審中,證人姚某直接證實受任小軍、李忠孝的雇傭給被上訴人展圖公司進行收料,并且自己收料期間的工資由展圖公司予以發放;另外,任小軍委托自己給上訴人轉賬支付石料款5000元,這些事實與上訴人提供的轉賬記錄可以印證被上訴人任小軍與李忠孝之間系合伙關系的事實;同時被上訴人李忠孝當庭也陳述自己與任小軍系合伙關系,且任小軍未到庭就案件事實予以反駁。因此,對于被上訴人任小軍與原審被告李忠孝之間系合伙關系的事實,原審已經非常明了。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本案中,在上訴人提供證據證明任小軍與李忠孝系合伙關系的基礎證據,和李忠孝認可與任小軍系合伙關系的情況下,被上訴人任小軍應當就自己與李忠孝之間不存在合伙關系提供反駁證據證明。原審將屬于被上訴人任小軍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強加于上訴人,其適用法律錯誤,導致舉證責任分配不公,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二、原審法院回避了三交河萬榮段河道治理工程05標工程的承包人是展圖公司的重要的事實,導致案件判決結果錯誤。1、原審判決中為了使展圖公司不承擔付款責任,在認定事實時故意回避了證人姚某對上訴人有利的陳述,曲解證人的證言,忽略對上訴人有利的事實。原審判決第三頁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部分已經認定三交河萬榮段河道治理工程項目的中標人為被上訴人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再根據上訴人申請的證人出庭,可以證實:①上訴人的貨物運送至萬榮段河道治理工程05標;②該項目上懸掛的是展圖公司的牌子;(③證人的工資最后是由展圖公司發放的。該證人的陳述與展圖公司與三交河萬榮段河道治理工程項目部簽訂的
展圖公司答辯稱:一、本案涉及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上訴人解曉鋒和李忠孝,展圖公司不應承擔付款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李忠孝償還貨款并無不當。展圖公司沒有在上訴人處購買過砂石,也沒有授權李忠孝在上訴人處購買砂石等材料,一審中上訴人和證人都陳述收取沙石的人員為證人姚某,證人姚某更在一審庭審中承認是李忠孝雇傭其收料,并由李忠孝發放工資,李忠孝對此也予以承認。并且李忠孝也向上訴人出具了欠條,足以說明在上訴人處購買沙石的為李忠孝,應當由李忠孝承擔付款責任。雖然證人陳述砂石運送到三交河萬榮段河道治理工程05標工地,證人也收取了展圖公司支付的勞務費,但是并沒有提供相關轉賬記錄,證人的說法沒有其他證據相佐證,系孤證,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一、上訴人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李忠孝是展圖公司的施工人員和項目負責人,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李忠孝和展圖公司之間是掛靠關系,對該部分事實應由上訴人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上訴人主張李忠孝是展圖公司的項目負責人,二者之間為掛靠關系,就應當由上訴人承擔舉證責任,上訴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任小軍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答辯狀。
李忠孝答辯稱,我與任小軍是朋友關系,每次的工程款都是由展圖公司發給任小軍,然后任小軍發給我們,應該是由任小軍與展圖公司承擔責任。
原審原告解曉鋒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77300元;2、被告以63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承擔從2019年12月28日起至債務履行完畢期間的利息;3、被告以143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承擔從2020年8月1日起至債務履行完畢期間的利息;4、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6月10日,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與三交河萬榮段河道治理工程項目部(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確定為中標人。2019年12月28日,被告李忠孝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即:“今欠到石頭運費、石粉款沙款合計陸萬叁仟元整63000元2019.12.28”。2020年8月1日,被告李忠孝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即:“今欠到解曉峰沙石白灰石頭運費共計14300李忠孝2020.8.1”。合計77300元,至今未付。原告申請的證人姚某證明,其是李忠孝聘用在三交河萬榮段河道治理工程05標負責現場收料,與李忠孝是親朋關系,與被告展圖公司沒有關系。05標段他認為是李忠孝和任小軍承包,掛的是展圖公司的牌子。工資主要是任小軍發錢,他收料最后都交給任小軍,其他花費也經過任小軍。解曉峰給工地送料,我和解曉峰數字結算完交給任小軍,關于他們怎么付款他不清楚。2020年三、四月份,他用微信向解曉峰付過款,后來在任小軍跟前報銷了,最后一次工資是縣水利局通過展圖公司給他發放的。
同時查明,被告展圖公司表示其從未從原告處購買過沙石,被告李忠孝與被告任小軍也并非其公司員工,也無權代表公司向外購買沙石。被告李忠孝陳述其與被告任小軍合伙,未能提交相關證據。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解曉峰與被告李忠孝口頭達成買賣協議,合法有效,被告李忠孝未能及時履行付款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解曉峰持欠條向被告李忠孝主張權利,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因雙方未約定欠款利息,應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執行為宜。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展圖公司系買賣合同的相對方,被告李忠孝也不能舉證其與展圖公司存在委托代理關系。故原告主張該公司承擔還款責任,與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申請的證人姚某雖然出庭作證,但其證言系孤證,且不能證明買賣結算系與被告李忠孝進行結算。原告陳述被告李忠孝、任小軍均系工程項目部負責人,缺乏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李忠孝辯稱其與被告任小軍系合伙關系,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其辯解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李忠孝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解曉峰欠款77300元(其中63000元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15%計,自2019年12月28日起計;14300元利息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計,自2020年8月1日起計;均計至履行完畢止)。二、駁回原告解曉峰對被告山西展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任小軍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66元,由被告李忠孝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雙方當事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32元,由上訴人解曉鋒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張山平
審判員梅智勇
審判員解和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寧園園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