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江桂英確認勞動關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民申3347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橫特鋼集團)因與被申請人江桂英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9民終41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石橫特鋼集團申請再審稱,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2006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間,被申請人與肥城力拓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拓公司)簽訂了承攬協議,依法構成承攬合同關系,力拓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依法應獨立承擔責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被申請人應向力拓公司主張權利。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法院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缺乏證據支持。根據原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要證明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需提交上述法律規定的證據予以證實。但被申請人提交的工資支付憑證、招工招聘登記表、考勤記錄等證據在申請人處的人事檔案中并沒有記錄,因此不能證明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力拓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其與被申請人簽訂了承攬協議,依法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力拓公司屬于合法的用工主體。在上述承攬協議履行期間,被申請人與力拓公司存在承攬合同關系,依法應由力拓公司承擔民事責任。而關于承攬事宜的約定,申請人不知情,在此期間,申請人也從未向被申請人支付過報酬。在與本案相同案由、相同法院審判的劉元忠為原告、申請人為被告的(2017)魯0983民初4006號和申請人為上訴人、劉元忠為被上訴人的(2018)魯09民終1527號案件中,一審法院認定力拓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屬于合法的用工主體,劉元忠與力拓公司簽訂承攬協議,二者之間存在承攬關系,與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系。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而在與上述案例相似情況的本案中,一、二審法院卻未認定被申請人與力拓公司存在承攬關系,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的情況,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江桂英提交意見稱,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石橫特鋼集團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馬莉莉
審判員杜磊
審判員李金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肖俊
書記員王福梅
判決日期
2021-06-28